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发布了一批行政复议服务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促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在公布的案例中,遂宁市司法局办理的一起招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案例成功入选,凸显了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作用。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内容及启示。
某建设公司不服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串通投标 公平竞争 化解批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4日,某建设公司参加某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标。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现该建设公司与参与投标的另一家公司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注册账号的联系人为同一人,联系电话也为同一电话号码,遂据此认定双方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情形,作出罚款109443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建设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办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人与第三人是否构成相互串通投标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投标事宜应是在具体投标项目中的特定事项,具有专属性和针对性。复议机关调查后发现,某建设公司与第三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注册账号上留存的联系人相同的原因是办理注册手续时均委托同一人代办,委托行为发生在涉案项目投标活动前,且实际招标过程中均是双方公司工作人员参与,认定网站注册行为系为获取向不特定对象投标的资格,该行为并不专属于案涉项目投标活动,不属于直接参与项目投标的事项。判断是否存在串通投标时,还需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如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雷同、投标报价是否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仅以某建设公司与第三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注册账号上留存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雷同这一事实,作出涉案处罚决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复议机关通过类案指导,监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展自行纠错,撤销该批案件中其他相似情况的20余个行政处罚决定,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认定串通投标行为,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立法本意,准确区分日常平台注册行为与具体投标项目中的专属行为,不能随意法律适用扩大化。复议机关通过撤销处罚并推动类案纠错,既纠正了行政机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执法错误,也强调了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全面审查、审慎判断”的原则,从源头上规范行政处罚权行使,避免因简单机械执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凸显了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作用。
【专家点评】
行政复议纠错护航民企:从“视同串标”争议看事实认定与执法规范
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
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 文云霞
新行政复议法尤其强化了行政复议机关对案件事实及定性的监督。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以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为由,撤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在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和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为同类涉企执法争议的化解提供了实践样本。
一、案件事实的全面性和关联性十分重要
本案中,被申请人仅以某建设公司与第三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注册账号上留存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雷同这一事实,便认定为“视同串标”,而毫不顾及这一事实产生的时间是在招标前,且无证据证明这一事实与本次投标有无关联性,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然缺乏事实依据;相应的,在案件事实没有全面掌握的情况下作出的案件定性即视同串标结论自然也是错误的。
二、对“同样案件事实”,为何被申请人与行政复议机关的认识截然相反
案件基本事实相同,且申请人某建设公司在被处罚前也向被申请人作过说明,即某建设公司和第三人在平台上的注册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相同系招标前的注册行为,与本次招标无关。对这一说明,被申请人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也没有进行深入思考,进而导致其认识出现偏见。相反,行政复议机关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关于听取意见的制度设计落在实处,认真听取申请人意见,最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护航民企合法权益,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本案罚款金额达10余万元,通过行政复议纠错,不仅使该民企损失得以挽回,而且还避免类似几十件案件再犯同样错误,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层级监督优势,强力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打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