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6日
遂宁市司法局
遂宁发布“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近日,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在2022年“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执法行动中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

一、遂宁高新区某花卉销售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销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案

2022年2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遂宁高新区某花卉销售有限公司鱼缸内有43条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胭脂鱼”。

经调查,该公司未取得销售国家保护动物的许可证,擅自销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遂宁市船山区某餐饮店虚假宣传案

2022年1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遂宁市船山区某餐饮店在菜单“冷水野生鱼、通威鱼类、大河鱼类”栏标注有“中华鲟”字样及价格,并宣传其营养价值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经查,该店实际使用养殖鲟鱼制作菜品并对外销售。

当事人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遂宁某餐饮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2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遂宁某餐饮公司经营场所的菜单及微信扫码点餐二维码页面标注中有“野生鳝鱼”并标价30元。经查,该公司菜单及微信扫码点餐二维码中标注的“野生鳝鱼”系人工养殖,是从遂宁市某小区一蔬菜经营部购进。

该公司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市场主体应以案为戒,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学习,树立守法经营的意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