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6日
遂宁市司法局
老人生前达成的“不赡养不继承”协议是否有效

为解决老人老有所养问题,老人与子女达成"不赡养不继承"协议并自书遗嘱,可协议履行10个月后老人去世,有子女反悔,要求继承遗产——

老人生前达成的"不赡养不继承"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回顾】

老人周甲育有四个子女,2018年4月,周甲与四个子女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由周丙负责老人今后的赡养事宜,周家所有财产均由周丙继承,其他子女周乙、周丁、周戊放弃一切继承权。周甲及四名子女均在《协议》上签字。

协议签订后,周甲的日常生活起居由周丙负责照料,同时周乙也参与了照料。同年10月9日,周甲书写《自书遗嘱》一份,由两名见证人见证,并对遗嘱进行录音,明确前述财产均由周丙继承,周乙对房屋有居住权,由周丙、周乙负责养老至终年。同年10月10日,周丙在遗嘱上载明:"同意接受父亲、母亲的遗产,包括一切家庭的共有财产的遗赠都同意接受。"2018年9月,射洪市金华镇人民政府与周甲通过协议对周甲一处住房进行拆迁,安置面积166.79㎡,其中一套房屋已交付,剩余部分待安置。

2019年2月周甲去世。随后,四个子女就遗产继承发生了争议。周丙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该案涉及伦理亲情,应尽力防止矛盾升级激化,射洪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从亲情、道德等多种角度加以引导,希望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经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

庭审过程中,周丙认为,四个子女与老人生前之间的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请求判令位于金华镇周甲名下的安置房166.79㎡由周丙一人继承;被告周戊、周丁、周乙则要求上述财产由四人共同平均继承。经过审理,射洪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继承人周甲位于金华镇住房一套及位于金华镇待安置面积59.97㎡的权属由原告周丙继承。被告周乙对原告周丙继承的房屋享有居住权利。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周丙负担。三被告不服,上诉至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

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与老人周甲签订的协议及老人周甲自书的遗嘱是否有效。

由于原、被告和老人周甲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周甲由周丙照料,周甲死后周家所有财产交付周丙继承,其余子女周乙、周戊、周丁放弃继承权。当事人均在该协议上签字,内容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周甲自书的遗嘱内容包括了遗产范围、遗嘱继承人及继承份额、自书遗嘱人的签名及书写日期等,并有见证人签名作证。该自书遗嘱且有周甲本人的录音佐证,故该自书遗嘱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与遗嘱相互印证,能完全反映出周甲老人的真实意愿,原、被告双方均应该尊重老人遗愿,遵守自身承诺,按照协议与遗嘱履行自己的义务。周甲在遗嘱上表示对周丙继承的房屋被告周乙享有居住权,法院也予以确认。

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公民在民事活动中都应当遵循。当事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处分自身权利的,不应当事后反言。在陌生人社会中,诚实信用的理念已经得到普遍认同,但在家庭关系中,也应认识到诚实信用原则同样具有约束力。家庭关系注重和谐,本案中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能尊重父亲意志,遵守自身承诺,家庭关系自然是和睦团结的,但部分当事人背弃诚实信用,为了利益对簿公堂,法律必将保护遵守诚实信用的人。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六条【遗嘱与遗赠的一般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五条【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