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6日
遂宁市司法局
遂宁市消防安全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消防安全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工作,健全完善统一、高效、专业、权威的消防安全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技术支持、指导服务作用,推动遂宁消防救援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建设和管理遵循“广泛征集、统一管理、信息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市消防安全指挥部办公室成立消防安全专家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科,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系统运行、培训交流、维护管理、评价汇总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选取、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来源于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入选消防安全专家库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市消防安全指挥部办公室认定,聘任为专家库成员:

(一)热爱消防救援事业,职业道德良好,坚持原则、认真负责;

(二)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包括不限于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一级建造师等)或在相关专业领域(包括不限于建筑、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设计、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智慧消防、燃气、化工(危险化学品)、新能源新材料应用、火灾调查、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查、灭火救援等)工作时间较长,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技能;

(三)善于运用专业知识解决消防救援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必要时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

(三)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专家入库工作分为征集、申请、审核、聘用等环节。

(一)征集。在市级主流媒体、网站和“遂宁消防”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发布公开征集专家通知;

(二)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线上发送邮件、线下递交相关申请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专业证书、学术获奖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三)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所具备条件、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后提出推荐意见;

(四)聘用。消防安全专家管理办公室依据消防救援事业需要和消防工作重点任务,组织对专家候选人进行遴选,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后,提出专家库人员初选建议,通过“遂宁消防”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后,由市消防安全指挥部办公室统一颁发《遂宁市消防安全专家聘用证书》。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自下达聘书之日算起)。聘任期满,由消防安全专家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审通过且愿意续聘的继续聘任,评审未获通过或不愿意续聘的终止聘任。

第七条 专家使用主体:

遂宁市消防安全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遂宁市各县(市、区)消防安全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遂宁市市、县两级消防救援机构,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可参照使用。

第八条 专家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专家使用原则上在事前完成审批报备,紧急情况下可先使用专家,但事后应第一时间补齐审批手续。专家使用单位应填写《遂宁市消防安全专家使用审批表》(附件1)。

(二)根据工作任务需要,遵循按需申请、利益回避、科学派遣的原则,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方式运行。

(三)工作任务完成后,由使用单位对专家进行公正、客观地综合评价。

第九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专家履职及年度综合评价情况,解聘违规违纪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专家,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符合条件的专家。

第十条 强化专家履职过程监督:

(一)使用单位负责专家履职过程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反馈专家办公室。

(二)专家履职过程全面接受社会监督,专家办公室设立投诉举报电话(0825-2680021),接收专家使用过程中各类问题线索举报。

(三)专家办公室对专家履职过程中问题线索的调查核实,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按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专家产生的相关费用(含专家费、专家住宿费、专家保险费等),由各使用单位通过各部门预算或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具体金额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 专家使用工作结束后,填写《遂宁市消防安全专家费用结算审批表》(附件2),按程序报销相关费用。

第三章

专家任务、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专家承担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为消防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制修订,专业领域的问题调研等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二)对重大、复杂工作提供指导意见,必要时共同参与相关工作;

(三)参与消防救援队伍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

(四)对消防救援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预测、评估、分析;

(五)参与政府部门、行业系统、社会组织或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和技术指导服务工作;

(六)参加火灾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持,辅助决策;

(七)参加火灾事故调查,以及消防产品性能评估等方面工作;

(八)参与信息化、应急通信等工作的评审、论证、技术攻关、培训及验收;

(九)参与消防科技攻关、装备研发、测试、评审、论证及实验;

(十)参加市消防安全指挥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专家受邀参加工作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邀参加市消防安全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的专业会议和各项学术交流活动;

(二)有充分发表个人独立意见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对非专业领域或不适宜参加的专项工作可以申明并拒绝参加;

(四)有权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申请;

(五)按相应规定获得参与相关工作的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专家受邀参加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相关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二)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进行检查、调研、论证、评审、咨询、验收,对自己的观点、论证、评审、咨询意见负责;

(三)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专项工作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四)积极为消防工作建言献策,主动调查研究,提交相关调研报告或工作建议;

(五)严格自律,不接受与工作相关的单位、个人的任何馈赠,不参加超出工作需求的各类接待;

(六)不得以市消防安全指挥部办公室专家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做出有损市消防安全指挥部办公室形象的行为;

(七)按时开展和完成工作任务;

(八)专家参加任务应遵守安全规程,为自身及使用单位安全负责;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考评及解聘

第十六条 对库内专家实行工作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专家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一)每次使用专家后应当填写《遂宁市消防安全专家考评表》(附件3),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提交专家办公室备案。

(二)考评结果有不合格等次的专家,考评部门应对不合格情形予以书面说明,在专家聘期内累计两次出现考评不合格情形的专家,由考评部门将相关情况报送至专家办公室,经专家办公室初核后报请专家领导小组审议,按规定启动解聘程序。

第十七条 工作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一)优秀(91—100分)。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工作认真负责,能够高效优质完成工作任务,充分发挥专家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积极建言献策,工作成绩突出。

(二)良好(81—90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工作责任感较强,能够按期优质完成工作任务,较好地发挥专家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

(三)合格(71—80分)。认真履行专家职责,遵守工作纪律,能够按期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四)不合格(70分及以下)。未按期保质完成工作任务,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况。

第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一)政治立场不坚定,有公开发表不当言论等行为的。

(二)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三)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或因年龄、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四)发现在申报专家时提供虚假申请资料和信息的。

(五)一年内3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委派任务、不参加专家工作特别是突发事件处置;或者在专家聘期内累计两次出现工作考评不合格情形的。

(六)不履行专家义务,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原则,作出有失公正或错误结论(意见),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接受委托参与相关工作时,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保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八)未经委派,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九)与任务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时,应主动申请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

(十)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第十九条 严格专家解聘程序。

(一)各使用单位可适时向专家办公室提出专家解聘意见。

(二)解聘意见经专家办公室初审通过后,提交专家领导小组审定。

(三)专家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程序发出解聘通知书,并在网站发布通告。

(四)除专家聘期期满自动解聘的情形外,专家解聘后,原则上不再聘用。

第二十条 被解聘专家自解聘之日起移出专家库,且不得以市消防安全专家的名义从事有关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消防安全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