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6日
遂宁市司法局
遂宁市司法局高新区分局:法治审核“三回看”助力营商环境法治化

高新区辖区内小微企业较多,自身抗风险能力较差,若出现不当行政处罚,将会使其经营前景雪上加霜。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遂宁市司法局高新区分局在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核工作中坚持平等保护、公平竞争原则,严格统一适用法律,确保经营环境稳定、透明、可预期。在长期工作实践中,司法分局摸索出一套行政执法案件“三回看”法治审核工作法,在规范执法行为的同时,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诚信经营,提升企业规范经营水平,为高新区营造宽松包容的发展环境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

一回看:告知程序是否充分履行

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是当事人知情权的重要体现,也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性权利。《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该条款规定了告知内容不可或缺的四个要素。在审核时,司法分局着重审查告知内容是否等同于处罚决定的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告知的处罚结果应当是拟作出的处罚,当事人有异议,可行使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行政机关复核后,才能作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罚决定。

二回看:复核程序是否公开透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复核是行政机关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表现,与告知一并成为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但实践中由于对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比较难以把握,对于复核程序的审查也是比较忽视的。司法分局在审核时,要求行政机关不仅听取相对人的口头复核,还要求提供内部复核表,检查是否有分管领导签署的复核意见。在审查告知书时,不仅要求要有事先告知的内容,还要有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且包括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意见后的复核。

三回看:其他程序是否存有错漏

一是审查执法人员数量是否符合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此,司法分局建议由被调查人在证据材料复印件上盖章、签字或留存影视频资料。二是审核办案期限是否符合要求。办案期限规定不仅是提高执法效率的重要保障,也是对行政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三是审核证据留存是否符合要求。如审核中发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行政处罚相对人所提供的资料部分未加盖其公章,部分文件未写日期等情况,均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