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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了4起典型生态环境执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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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某页岩机砖厂违反扬尘管理制度案
2022年6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页岩机砖厂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砖厂易产生扬尘的页岩土大量露天堆放于厂房后方、矿山前方,未采取覆盖、围挡等防扬尘措施。
该页岩机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8月16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该厂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
某水务公司废水超标案
2022年3月23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水务公司运营的某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发现氨氮和总磷数据超标,3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中的氨氮浓度为13.4mg/L(排放限值为≤5mg/L)、总氮浓度为19.8mg/L(排放限值为≤15mg/L),分别超标1.68倍、0.32倍。
该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7月22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2.82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
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反挥发性有机物管理制度案
2022年8月2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调漆间在作业时未落实密闭措施。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
10月27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
某污水处理厂涉嫌超过规定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案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监管发现某污水处理厂在线存在超标情况,随后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22年2月8日,该污水处理厂“主排口”氨氮在线分析仪和环保数采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下,氨氮在线分析仪日均值9.0273mg/L,超出其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的0.806倍。
该污水处理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该厂作出罚款42.8万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