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遂宁河东一小区业委会将3年来的60余万元公共收益拿出来平均分给业主,每户可领360元。
日前,遂宁经开区近水楼台小区业委会根据小区的收入情况,将剩余的钱发给业主。发出如下告示:凡在2020年12月31日前,缴纳了2020年度物业管理费的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凭缴费单据即可领取红利金一份,领取金额按缴费单据金额的5%发放。
年底收到小区业委会的分红,本是一件高兴事,但遂宁这两个小区的部分业主们,为什么却产生了质疑和抱怨?
有人问:为什么交物管费时,要按平方米来交,分红时却是户平360元?
也有人表示:小区业委会对资金管理不民主,收支账目不透明。大家认为,小区业委会应该把小区收入的广告费等账目进行公开,让大家看得明明白白。
领到红利的小区业主尚且如此,没有分红的业主呢?他们更是疑虑重重,为什么我们小区没有这些待遇?
总结起来四个问题就是:小区收益是否归业主共有?小区内哪些部分属于业主共有?共有部分会产生哪些收益?如何分配?
这一连串的问号,就让民法典来划掉!
问题一:小区收益是否归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问题二:小区哪些部分属业主共有?
说到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我们首先要先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个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以及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第二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4)物业服务用房;
(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问题三:利用共有部分可以产生的收益有哪些?
利用小区共有部分进行营利的形式多种多样,如电梯、门闸、道闸、建筑外墙等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费收益;小区公共区域内出租的摊位收益;利用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如球场、游泳池、活动室等的经营收入;自动售卖机的场地费;快递柜入场费等等。
这些收益在扣除合理的成本之后,都应属于小区业主共有收益,要纳入全体业主的钱袋子。
问题四:收益如何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越大的业主,可以分得的收益就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