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6日
遂宁市司法局
遂宁市市场监管局审慎包容柔性执法优化营商环境

2020年,遂宁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对190余种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制定了行政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三张清单”,并每年动态调整印发了“三张清单”2021年版,2022年版。“三张清单”出台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实体法的规定,依据“三张清单”的精神,坚持统筹监管规范和支持企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在执法中推行柔性执法,在疫情中彰显法治温度,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免罚典型案例公布

1、射洪市某连锁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植物调和油案

当事人以144元购进并销售的18瓶食用植物调和油经抽样检验,结论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购进涉案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保存了供货方厂商及商品的相关资质材料,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当事人无法直观判定涉案产品是否含有该添加剂,依法免于行政处罚。

2、安居区某鱼行涉嫌经营兽药残留超标的食品案

当事人以280元购进并销售的40斤牛蛙经抽样检验,结论为兽药残留超标的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收集了供货方的资质,做了入库查验并有记录,履行了索票索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牛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免予处罚。

3、遂宁市河东新区某药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医用外科口罩案

当事人所销售的河南省某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外科口罩80个经监督抽检,其压力差不符合YY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医疗器械为禁止销售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法免予处罚。

4、大英县蒋某超出限定区域销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案

当事人将从安居区拦江镇宰杀的生猪产品运输至大英县城区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为个人经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 个月,违法所得仅四百元,且未造成防疫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依法免予处罚。

5、蓬溪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未载明预售或销售许可证书号的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案

当事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通过某广告经营部制作了未载明有预售、销售许可证书号的广告牌,将该广告牌摆放于该公司大门外宣传,广告费用共计140元。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立即将上述广告牌撤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法不予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