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青蛙、捕蟾蜍……或许在有些人看来只是小事,殊不知,这些动物都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私自捕捉20只以上,收购数量达到50只以上,就触犯了我国刑法,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近日,安居区一男子就因为非法收购野生保护动物遭起了,一起来看咋回事!
2020年7月9日,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接到匿名举报,林某在自己的水产店收购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民警立即赶到林某所经营的水产店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活体青蛙1146只、蟾蜍978只。经鉴定,林某所收购的野生青蛙和蟾蜍为沼蛙、黑斑蛙和中华蟾蜍,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物种,其物种的整体价值均为100元/只。
2021年7月,安居区人民检察院将林某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安居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多次收购他人非法捕获的野生青蛙和蟾蜍,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庭审中,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深刻的忏悔。最终,安居区人民法院综合林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绝大多数野生动物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发现身边有捕杀、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请及时制止或举报,用实际行动维护我们共同生存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