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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1-15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5日        


    遂宁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遂宁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核查和奖励事项。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遂宁市行政区域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第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实施行政处罚机关的同级财政承担,市、县(区)政府和市直园区管委会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举报奖励资金专款专用、管用分离,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保障,同级安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奖励资金审批,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奖励资金发放。

     

    第二章  判定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或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章  举报办理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政府服务热线12345”、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九条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举报登记。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举报进行登记。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受理;对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在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其中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查处或移送。移送处理的案件应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二)案件调查。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县(区)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三)审理决定。负责调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审理程序对案件调查作出结论意见或处理决定。

    (四)案件反馈。负责调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将简要案情、处理结果于处理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无法联系举报人的除外。

    (五)案件统计报告。负责调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归档,做好相关统计工作,每季度报市安办备案。

     

    第四章  奖励实施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经调查属实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拟发奖金数额并说明奖励依据,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奖励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召集案件受理单位、财政部门及相关成员单位集中研究审批。

    (二)奖励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召集案件受理单位、财政部门及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审核后,报安委会副主任审批。

    (三)奖励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同级安委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案件受理单位、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研究审批。

    第十三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举报事项,按本办法规定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五条  对举报人发放的奖金,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举报人自愿到场领取奖金的,按程序审核,并核对领款人身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务人员向领款人发放奖金。

    (二)举报人不愿意到场领取奖金的,由举报人以书信方式向受理案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定个人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号。受理案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拟出书面说明,注明举报人电话号码、提供的指定账号及具体日期等事项,经有审批权限领导审核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务人员直接向举报人指定个人银行账户存入奖金。

     

    第五章  举报人及举报处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2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遂府办函〔20122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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