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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询公众对《遂宁市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3-02 09:4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全面提升我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切实维护受援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受援人的满意度,市司法局起草了《遂宁市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在2026年4月1日前通过函件、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反馈。

征集时间:2026年3月2日—2026年4月1日

征集方式: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遂宁市司法局,地址:遂宁市河东新区香林北路270号,请在信封上注明“《遂宁市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电邮至snssfjgfk@163.com。

联系单位:遂宁市司法局

联系人:冯冠齐

联系方式:0825-2234373

附件:《遂宁市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提升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案件,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的各类刑事、民事、行政和非诉讼案件。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体现为法律援助案件从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结案、归档等各环节,均与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要求及规定相符。

第三条 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按照相关服务规范、评估规则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是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案件受理、审查、指派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在接待时应当耐心听取陈述,认真审查有关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七条 审查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援助范围;

(二)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经济状况条件;

(三)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

(四)是否有需要回避的情形;

(五)其他需要法律援助机构审查的情况。

第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法、《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及时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指派;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援助的理由及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在指派案件后,应当及时、准确填写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登记表,并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卷归档提示及指引》及案件材料一并移交法律援助人员。

第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不得指派或安排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及其它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受援人利益的机构和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第十一条 对重大疑难、存在矛盾激化隐患、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并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案件承办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强化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牢固树立“法律援助人员是案件质量第一责任人”理念,从严把控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单位应当自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并与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辩护)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但因受援人的原因无法按时签订的除外。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人员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以及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应当有受援人的特别授权。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法律援助;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和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接到告知后,应当及时审查核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变更指派:

(一)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受援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

(二)法律援助人员与该案件存在利益冲突的;

(三)法律援助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承办,请求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的。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根据案件类型按照遂宁市司法局《刑事法律援助办案指引》《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办案指引》《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办案指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并按照《法律援助案件业务卷归档提示及指引》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案件材料,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适时向受援人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答复受援人的询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生对受援人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告知受援人。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服务规范、评估规则的要求报告案件承办情况。

法律援助案件属于以下四类案件中任一种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向律师事务所报告,提请集体讨论研究辩护(代理)意见,并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承办情况,且在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中作记录:

(一)主要证据或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重大疑义的;

(二)涉及群体性事件的;

(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复杂、疑难情形的案件。

第十九条 案件承办单位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业务指导,并督促其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发现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为的,及时指出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建议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并及时报告市律师协会及司法行政机关相关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会见(约见)受援人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严格落实会见(约见)要求及规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谈话,充分告知受援人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并详细记录谈话内容。规范制作《会见(约见)笔录》,受援人确认无误后在《会见(约见)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受援人无阅读能力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受援人宣读笔录,并在笔录上载明。

(二)通知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询问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办案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

(三)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司法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及遂宁市司法局《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办案指引》的规定执行。

(四)有效地向受援人提供咨询,使用浅显易懂的语言,保证受援人清晰理解谈话内容。

(五)不得诱导、教唆受援人作出不符合事实的陈述。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可以根据需要请求法律援助机构出具必要函件或者与有关机关、单位进行协调。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依据有关规定查阅案件材料,摘录或复制案件重要信息,分析案情,归纳争议焦点,规范制作《阅卷笔录》,将阅卷取得的材料全部入卷。

第二十三条 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做好开庭前准备;庭审中充分陈述、质证;庭审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交书面法律意见。

对于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会见或者约见受援人、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件主要事实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交书面法律意见。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第四章 案件结案、归档

第二十五条 案件办结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撰写《结案报告》及其它结案文书。

法律援助人员自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三十日内,线上提交结案归档,并按照《法律援助案件业务卷归档提示及指引》进行组卷,及时提交符合相关规范的纸质卷宗材料,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案件卷宗进行审查,审查标准按照相关服务规范、评估规则执行。

对卷宗格式、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补正;经审查合格,按照规定标准向法律援助人员足额支付办案补贴。

第二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填写法律援助案件结案登记情况表。

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安排专人按照遂宁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案件档案,严格执行档案借阅查询、统计移交、防潮防虫等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可采取以下形式进行:(一)向受援人了解情况;

(二)向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

(三)组织开展案件评估;

(四)调阅案件卷宗;

(五)旁听案件开庭审理情况;

(六)征询办案机关意见;

(七)受理、调查受援人的投诉;

(八)其他途径。

第五章 案件质量评估

第三十条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是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的,对本级、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已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评估的专门活动。

第三十一条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抽调工作人员及法律援助案件评估专家团专家具体实施。评估专家应具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经历和5年以上相关领域法律实务经验,经选聘并培训考核合格后,以独立身份参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评估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回避:

(一)有利害关系的法律服务机构或人员承办的案件;

(二)本案当事人或法律援助人员的近亲属;(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因回避导致人员空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从其余候选人中随机抽取递补。

第三十三条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适用相关评估规则,评估实行百分制,根据得分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标准如下:

(一)优秀:评查得分96分—100分;

(二)良好:评查得分86分—95分;

(三)合格:评查得分76分—85分;

(四)不合格:评查得分75分及以下;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 评估指标及分值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刑事案件质量评查指标及分值:①授权委托2分;②会见18分;③阅卷12分;④证据运用12分;⑤参加庭审12分;⑥法律文书16分;⑦告知与报告8分;⑧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10分;⑨服务态度与评价4分;⑩结案归档6分。

(二)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指标及分值:①授权委托2分;②会见6分;③阅卷4分;④证据运用20分;⑤参加庭审20分;⑥法律文书24分;⑦告知与报告4分;⑧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8分;⑨办案效率2分;⑩服务态度与评价4分;⑪结案归档6分。

第三十五条 评估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直接定为不合格:

(一)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①未会见。通过查看相关法律文书或会见笔录,会见次数没有达到每个诉讼阶段会见一次(特定案件会见未被侦查机关许可的除外),未会见、会见笔录内容无法辨认,或会见内容有重大缺失的;②未阅卷。通过查看阅卷笔录或证据目录等阅卷材料并经合理推断,不能够证明有阅卷行为,或阅卷材料内容缺乏准确性、无法辨认、缺失重要案卷材料的;③未提交书面意见。未按照案件所处阶段及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或书面法律意见没有分析论证,内容无法辨认,且结合相关法律文书仍无法合理推断得出肯定结论的;④未出庭。通过查看庭审记录或法庭笔录、判决书等案卷材料,合理推断其未依法参加庭审活动,或在庭审活动中,质证缺乏针对性,辩论意见没有分析论证,无庭审记录或庭审笔录的;⑤未书面报告受援人拒绝辩护。受援人不同意承办律师为其辩护,承办律师没有书面告知法律援助机构的。

(二)办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①超权限、转委托。执业活动超越委托权限,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的;或未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并经批准,将案件转委托他人办理的;②5日内未约见。收到指派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约见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谈话笔录内容无法辨认,或约见沟通内容有重大缺失,或谈话笔录没有受援人签名或者捺印,且无法合理推断其真实性的;③法律意见错误。因承办人员故意或过失导致所提法律意见发生重大错误或相关法律文书必备要件重大缺失或延误提交法律文书,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与事实间缺少必然逻辑联系、缺乏分析论证,简单抄袭复制已有的法律意见等敷衍塞责,内容无法辨认,且无法推断出肯定性结论的;未经特别授权,在和解或调解中对受援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的;④未依法参加庭审。没有按规定时间出庭,且未申请延期开庭并报告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未提交庭审记录和法庭笔录,且不能从其他法律文书合理推断出其是否依法参加庭审活动的;没有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或质证缺乏针对性,没有围绕三性进行,辩论意见没有针对性和说服力的。

(三)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①未依法会见或约见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未成年人案件,未在每个诉讼阶段会见未成年人至少一次(特定案件会见未被侦查机关许可且有书面证明的除外);民事行政未成年人案件,自收到指派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同时约见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必须约见法定代理人)。存在未会见、未约见,会见或约见笔录内容无法辨认、缺失未成年人权益相关核心沟通内容,或笔录无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近亲属签名且无法合理推断真实性的。②未履行阅卷或案件核查义务。刑事未成年人案件,通过阅卷笔录、证据目录等材料无法证明有阅卷行为,或阅卷材料缺失未成年人年龄、成长环境、悔罪表现等关键案卷材料,内容不准确、无法辨认的。民事行政未成年人案件,未核查未成年人监护关系、权利受损细节、家庭经济状况等核心事实,未形成核查记录,或核查内容敷衍、无法支撑案件办理的。③未提交针对性书面意见或法律文书。未按照案件所处诉讼阶段,及时提交符合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要求的书面法律意见、辩护词、代理词等文书;文书未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年龄因素、监护情况等进行分析论证,简单抄袭、内容无法辨认,或必备要件重大缺失、延误提交,导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损的;未针对未成年人特殊情况(如需要心理干预、社会帮教)提出专项建议,且结合相关法律文书无法合理推断得出肯定结论的。④未依法参加庭审或关键程序。刑事未成年人案件,未依法参加庭审,或庭审中质证缺乏针对性、辩论意见未围绕未成年人权益展开,未提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符合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意见,无庭审记录或庭审笔录无法佐证履职情况的;民事行政未成年人案件,未按规定时间出庭且未申请延期、未报告法律援助机构,庭审中未充分维护未成年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无质证、辩论意见或意见无针对性的。⑤未处理特殊情形并书面报告。受援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承办律师为其辩护或代理,承办律师未书面告知法律援助机构的;发现未成年人存在被虐待、遗弃、家暴等侵害情形,或需要心理疏导、临时安置等紧急情况,未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及相关部门报告,未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需同时同意),擅自处分未成年人实体权利(如和解、撤诉、放弃诉求等)的。⑥未保护隐私信息。泄露、公开可识别未成年人身份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推断、识别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或未采取必要隐私保护措施的。

第三十六条 评估程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初评:同行评估人员通过查阅被评估案件的案卷材料和分析案件,按照评估规则对所有被评估案件进行初评,确定每个案件的一级指标评估结果和案件等级;

(二)复评:对初评不合格的案件组织复评,对复评仍不合格的案件,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和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

(三)复核:法律援助人员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评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案件跟踪、回访与投诉处理

第三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适时掌握案件办理进度,对案件进程实行全程跟踪,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及时解决。

第三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适时回访受援人,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邀请其他部门、社会组织和人员回访受援人。回访结果应当作为质量监督管理评估结果的依据。受援人确因对其他部门裁判结果不满意而对法律援助行为不满意的,不作为衡量法律援助质量的评价依据。

第三十九条 受援人或相关部门对法律援助人员的投诉,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答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奖惩机制

第四十条 司法行政系统内的评优评先,应当优先推荐优秀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及其所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质量评估结果,实行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机制,按照《遂宁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案件质量评估中出现的不合格案件或者拒绝提交已结案法律援助案件归档的法律援助人员及其机构,市、县(区)司法局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要及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不合格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是律师的,同时函告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应及时开展调查,发现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执业纪律以及职业道德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行业惩戒。

第八章 培训

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法律援助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培训,律师协会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实现法律援助管理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相关负责人及法律援助人员全员覆盖,提升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司法局负责解释,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1.《遂宁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2.《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业务卷归档指引》

3.《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业务卷归档指引》

附件1:

遂宁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一)刑事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序号

指标

分值

评查标准

主要查证

得分

1

授权委托

2

指派通知书和承办通知书(1);

委托辩护协议和授权委托书(1)(指定辩护案件除外)

指派通知书

承办通知书

委托辩护协议

授权委托书


2

会见

18

会见笔录书面整洁、格式规范、内容完整,并有受援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1);承办人详细了解受援人个人信息、家庭情况以及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情况(2 );承办人详细了解受援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情况,以及受援人对犯罪事实的看法(4);承办人了解受援人对案件定性的意见,并向受援人告知其所涉罪名相关的法律法规(4);询问受援人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案件情节(1);询问受援人有无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情况(1);案情分析,初步拟定辩护方案(5分)

会见笔录


3

阅卷

12

有阅卷复印的纸质证据材料(2 );阅卷笔录内容完备,阅卷笔录记录了案件事实及有关证据、案件类型、案件主要疑点等10 分)

证据材料

阅卷笔录


4

证据运用

12

调查取证的证据合法有效;举证期限内提交全部应交证据、证据目录要素完备,证据名称、来源、证明对象、目的进行详细说明;围绕公诉方提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12分)

办理日志

证据材料

庭审笔录辩护词


5

参加庭审

12

庭审准备充分(2 );庭审笔录各要素完备,内容翔实,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各阶段内容,能反映出案件重要事实、控辩双方主要意见和争议焦点(6);有效运用庭审技巧,发问抓住重点,辩论发言围绕焦点、条理清晰、观点明确(4分)

办理日志

庭审发问提纲

庭审笔录

辩护词

判决书


6

法律文书

16

辩护词页面整洁格式符合要求(1);阐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条理清晰、思维缜密,并提出合理质疑(4);引用证据充分有效(4);引用法律法规准确恰当(3);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具有说服力,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受援人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4分)

辩护词


7

告知报告

8

向受援人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受援人是否同意为其辩护、有权拒绝辩护、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案件法律关系、案件可能存在的风险、辩护策略等(6 );向法律援助机构主动履行报告义务,报告受援人拒绝指派的律师辩护、受援人已另行委托辩护人、重大疑难案件或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等情况(2 分)

会见笔录办理日志


8

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

10

辩护意见采纳情况:全部被采纳、部分被采纳或未被采纳(5);受援人或近亲属满意度、社会影响力(5分)

判决书

结案报告表


9

服务态度

评价

4

承办人与受援人建立完全的信任关系(2 );承办人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违纪情况(2分)

会见笔录

案件质量跟踪卡


10

结案归档

6

承办人自结案之日起30 日内归档(1);归档材料齐备、规范,卷宗有目录、页码(5分)

业务卷



总分





(二)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序号

指标

分值

评查标准

主要查证

得分

1

授权委托

2

指派通知书和承办通知书1分;

委托辩护协议和授权委托书1

指派通知书

承办通知书

委托代理协议

授权委托书


2

会见

6

会见笔录书面整洁、格式规范、内容完整,并有受援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1);承办人准确理解受援人诉求和提出的问题,并与受援人对案件情况进行沟通;了解受援人已有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并根据案件情况,提出案件需要调查取证的证据;初步为受援人提供准确、恰当的建议,并与受援人讨论,形成初步的代理方案;向受援人提示案件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证据向受援人提示败诉的可能性及可能带来的后果;向受援人明确告知免收代理费以及受援人应当自行承担的诉讼费和查询费等(5 分)

会见笔录


3

阅卷

4

阅卷证据材料齐备(2);阅卷笔录记录了案件事实及有关证据、案件主要争议焦点(2 分)

办理日志

证据材料

阅卷笔录


4

证据运用

20

调查取证的证据合法有效(4);举证期限内提交全部应交证据,证据目录要素完备,并对证据名称、来源、证明对象、目的进行详细说明。证据确实充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和主张,并形成证据链(10);围绕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发表质证意见,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6)

办理日志

庭审笔录

代理词


5

参加庭审

20

庭审准备充分(2 );庭审笔录各要素完备,内容详实,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当庭调解等各阶段内容,能反映出案件重要事实、双方主要意见和争议焦点(8);发问和回答问题能抓住重点,辩论发言条理清晰、观点明确,调解策略运用得当(10

办理日志

庭审笔录代理词

判决书


6

法律文书

24

起诉状格式规范,案由准确,诉讼请求完整并具体明确,无遗漏(12 );代理词页面整洁,格式符合要求,案件事实清楚、客观真实,引用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充分有效,引用法律法规准确恰当,观点明确、说理透彻、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具有说服力12分)

起诉状代理词


7

告知与报告

4

向受援人主动及时告知案件进展情况、案件可能存在的风险、办案思路以及申请司法救助、司法鉴定和公证法律援助等救助措施的申办方法(2);向法律援助机构主动报告案件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的重大义、涉及群体性案件、重大社会影响或其他复杂、疑难情形等(2 分)

办理日志

会见笔录

案件质量跟踪卡


8

法律效果

8

代理意见采纳情况:全部被采纳、部分被采纳或未被采纳(3);诉讼请求

判决书



和社会效


全部支持(或调解)、部分支持或驳回起诉(3);受援人对案件处理结果满意,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维护社会稳定、公众对法律援助提高信任度2分)

结案报告表回访受援人


9

办案效率

2

恰当、及时地与受援人进行沟通、通报案件重要事项,严格依照法定时效,及时履行各阶段职责(2 分)

办理日志

会见笔录


10

服务态度与评价

4

服务受援人态度,是否充分理解、尊重,与受援人建立完全的信任关系(2);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分)

会见笔录回访受援人


11

结案归档

6

承办人自结案之日起30日内归档(1);归档材料齐备、规范,卷宗有目录、页码(5 分)

业务卷



总分





附件2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业务卷归档指引

一、注意事项

五个否定性指标(一旦出现,整个案件直接被判定为不合格):一是未会见。通过查看相关法律文书或会见笔录,会见次数没有达到每个诉讼阶段会见一次(特定案件会见未被侦查机关许可的除外),未会见、会见笔录内容无法辨认,或会见内容有重大缺失的,该指标为不合格。二是未阅卷。通过查看阅卷笔录或证据目录等阅卷材料并经合理推断,不能够证明有阅卷行为,或阅卷材料内容缺乏准确性、无法辨认、缺失重要案卷材料的,该指标为不合格。三是未提交书面意见。未按照案件所处阶段及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或书面法律意见没有分析论证,内容无法辨认,且结合相关法律文书仍无法合理推断得出肯定结论的,该指标为不合格。四是未出庭。通过查看庭审记录或法庭笔录、判决书等案卷材料,合理推断其未依法参加庭审活动,或在庭审活动中,质证缺乏针对性,辩论意见没有分析论证,无庭审记录或庭审笔录,该指标为不合格。五是未书面报告受援人拒绝辩护。受援人不同意承办律师为其辩护,承办律师没有书面告知法律援助机构的,该指标为不合格。

二、归档指引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日具体要求。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按程序提请结案归档,并自结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整理提交纸质案卷材料和电子案卷材料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应以承办律师收到起诉意见书或撤销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之日为结案日;审查起诉阶段应以承办律师收到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之日为结案日;审判阶段以承办律师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终止法律援助的,以承办律师收到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之日为结案日。

(二)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文书材料。

1.刑事辩护侦查阶段归档材料:①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指派函);②法律援助案件承办通知书;③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日志;④委托辩护协议和授权委托书;⑤通知辩护公函;⑥会见笔录;⑦权利义务及风险告知书;⑧律师法律意见书、调解协议书;⑨释放证明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书;⑩撤案决定书或起诉意见书副本、移送审查起诉通知;⑪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文书(特别是影响案件定性量刑的关键性证据要附卷);⑫结案报告表、结案报告。

2.刑事辩护审查起诉阶段归档材料:①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指派函);②法律援助案件承办通知书;③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日志;④委托辩护协议和授权委托书;⑤通知辩护公函;⑥会见笔录;⑦权利义务及风险告知书;⑧阅卷笔录、阅卷材料;⑨辩护意见或法律援助人员案件处理意见书;⑩起诉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⑪询问、调查笔录或者调查、收集的书证、物证照片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文书(特别是影响案件定性量刑的关键性证据要附卷);⑫结案报告、结案报告表;

3.刑事辩护审判阶段归档材料:①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指派函);②法律援助案件承办通知书;③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日志;④委托辩护协议和授权委托书;⑤通知辩护公函;⑥起诉书副本;⑦会见笔录;⑧权利义务及风险告知书;⑨阅卷笔录、阅卷材料;⑩庭前会议材料;⑪出庭通知书;⑫庭审笔录;⑬辩护词;⑭判决书或裁定书;⑮询问、调查笔录或者调查、收集的书证、物证照片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以及文书(特别是影响案件定性量刑的关键性证据要附卷);⑯二审案件还应提交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和上诉状;⑰重审或者再审案件,还应提交再审申请书、重审或者再审裁定书和重审、再审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⑱结案报告、结案报告表。

附件3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

业务卷归档指引

一、注意事项

四个否定性指标(一旦出现,整个案件直接被判定为不合格)。一是超权限、转委托。执业活动超越委托权限,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的;或未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并经批准,将案件转委托他人办理的,该指标为不合格。二是5日内未约见。收到指派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约见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谈话笔录内容无法辨认,或约见沟通内容有重大缺失,或谈话笔录没有受援人签名或者捺印,且无法合理推断其真实性的,该指标为不合格。三是法律意见错误。因承办人员故意或过失导致所提法律意见发生重大错误或相关法律文书必备要件重大缺失或延误提交法律文书,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与事实间缺少必然逻辑联系、缺乏分析论证,简单抄袭复制已有的法律意见等敷衍塞责,内容无法辨认,且无法推断出肯定性结论的;未经特别授权,在和解或调解中对受援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的,该指标为不合格。四是未依法参加庭审。没有按规定时间出庭,且未申请延期开庭并报告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未提交庭审记录和法庭笔录,且不能从其他法律文书合理推断出其是否依法参加庭审活动的;没有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或质证缺乏针对性,没有围绕三性进行,辩论意见没有针对性和说服力的,该指标为不合格。

二、归档指引

(一)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日具体要求。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按程序提请结案归档,并自结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整理提交纸质案卷材料和电子案卷材料。诉讼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或者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仲裁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为结案日。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受援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之日为结案日。无相关文书的,以义务人开始履行义务之日为结案日。终止法律援助的,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之日为结案日。

(二)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文书材料。

1.民事诉讼(劳动仲裁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文书材料:①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②法律援助案件承办通知书;③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日志;④委托代理协议和授权委托书;⑤谈话笔录(约见笔录);⑥权利义务及风险告知书;⑦起诉状或答辩状、上诉状;⑧阅卷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和相关的证据材料;⑨出庭通知书;⑩代理词(和解、调解结案需提供法律意见书、与当事人商讨调解方案的谈话笔录);⑪庭审笔录(调解笔录);⑫和解协议书;⑬调解协议书;⑭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⑮二审案件还应提交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⑯质量监督管理相关文书;⑰重审或者再审案件,还应提交再审申请书、重审或者再审裁定书和重审、再审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⑱结案报告、结案报告表;

2.民事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文书材料:①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②法律援助案件承办通知书;③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日志;④委托代理协议和授权委托书;⑤谈话笔录(约见笔录);⑥权利义务及风险告知书;⑦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调查资料、意见书等;⑧调解协议、调查结论、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⑨具体办理法律事务的记录;⑩结案报告、结案报告表;⑪质量监督管理相关文书。

3.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文书材料:①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②法律援助案件承办通知书;③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日志;④委托代理协议和授权委托书;⑤谈话笔录(约见笔录);⑥权利义务及风险告知书;⑦起诉状或答辩状;⑧阅卷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和相关的证据材料;⑨出庭通知书;⑩代理词(和解、调解结案需提供法律意见书、与当事人商讨调解方案的谈话笔录);⑪庭审笔录(调解笔录);⑫行政复议文书或法院裁判文书;⑬二审案件还应提交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⑭质量监督管理相关文书;⑮重审或者再审案件,还应提交再审申请书、重审或者再审裁定书和重审、再审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⑯结案报告、结案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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