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63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结合部门性质和机构调整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行政,防止乱发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制发行政规范
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
(一)
严禁越权发文。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严控发文质量。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严格文字把关,确保政策措施表述严谨、文字精练、准确无误。
二、规范制发程序,确保合法有效
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严格落实《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报送备案等程序。
三、
其他要求
(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于2021年12月31日前编制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及下级政府,市级各部门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严禁越权发文、违法发文。
(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切实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
(三)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以及机构改革等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四)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列入本清单。
附件: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遂宁市司法局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