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遂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7-28 10:5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保障性住房相关决策部署,健全“保障+市场”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依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等文件,结合遂宁实际制定出台了《遂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定义

《办法》所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规划建设,限定户型面积、限制处分权利,按保本微利原则面向住房困难的工薪收入家庭和各类引进人才群体配售,实施封闭管理的保障性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除用于房屋按揭贷款抵押外,不得进行其他抵押行为,禁止以任何方式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三、范围及期限

《办法》适用于遂宁市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申购审核、配售、运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文件2025年6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五条,涵盖总则、房源筹集、申购资格、配售、运营、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申购资格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购,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同时满足:申购家庭至少1人有本市户籍或取得人才资格;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3年内无住房转让行为(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已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需按规定腾退,租住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需退租。每个保障对象家庭只可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父母、配偶父母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视同已享受保障性住房。 

    (二)配售价格

配售价格按照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及管理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原则确定,由筹集主体测算拟定项目单套住房销售价格,报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三)面积标准

  以70—90平方米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通过收购方式筹集的房源,面积户型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根据房源实际情况确定。

  (四)配售程序

1.登记公告。由筹集主体在辖区政府(管委会)官网、项目现场发布项目登记公告。

2.登记报名。申请人按照项目登记公告要求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报名登记,报名时间不少于30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上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资格审核。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审核并确定选房顺序,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具体原因。

4.名单公示。筹集主体及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审核通过名单及选房顺序通过线上、线下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选房名单。

5.异议处理。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核结果3个工作日内向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复核,辖区3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6.选房公告。公示完成后,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筹集主体在项目现场和官网发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选房公告。

7.合同签订。选定住房后,保障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认购手续,签订买卖合同,未按规定时间和流程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筹集主体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回购情形、解除合同情形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并及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规定登记房屋性质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8.房屋交付。筹集主体应按约定时间向保障对象交付房屋。

  (五)运营管理

  1.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继承、离婚析产、夫妻财产约定、共有人减少等情况发生不动产权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房屋性质不变。

2.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运营机构按合同约定回购: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为实现抵押权要求回购的;因人民法院司法处置要求回购的;因长期闲置、确需转让、工作辞职离开本市、重大疾病等原因确需退回的;购房人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的;符合回购的其他情形。

3.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满足:无租赁、未设立户口及居住权、无法律纠纷;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水电气信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回购价格根据原购房价格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因素综合确定,购房人自行装修及对房屋的添附成本不计入回购价格。

4.保障家庭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向运营机构提出退房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退房。

5.购房人不得有以下情形:擅自买卖、转让、赠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擅自改建、扩建房屋;设立居住权;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注意事项

  申请人以弄虚作假方式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格的,由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驳回申请,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以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已骗购获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由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取消其配售资格,由运营机构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收回住房,并追究违约责任。

、其他

目前我市暂无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各辖区将根据申请并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情况,并结合辖区实际按需筹集,房源筹集后及时发布相关配售公告。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825—223480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