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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7-07-10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司法局:

      《2017年度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绩效考评办法》已经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司法局

      2017年5月10日

      


      2017年度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绩效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激发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事创业活力,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发展氛围,推动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结合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突出重点、适度加压,简便易行、公正透明”的原则,紧扣主题主线,围绕中心工作,科学设置考评指标体系。按照“客观评价为主体,主观评价为补充”的原则科学选择考评方式。

      第三条 绩效目标任务考评采取百分制,每项任务均以百分制计分后以一定权重比例计入考评总分。特殊情况加分、扣分和局领导加分在考评总分上进行。

      第二章 考评对象

      第四条 考评对象为全市各县(区)司法局。

      第三章 考评内容

      第五条 根据年初全省、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部署和司法行政工作要点,确定全年工作重点,由考评牵头处室提供考评内容和考评要点,经市局考评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实施。

      第六条 各县(区)司法局在考评内容和考评要点下达30日内,可根据当地工作实际和全局工作安排,向市局考评领导小组申报一项创新工作。

      第四章 加分扣分

      第七条 特殊情况加分。

      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级领导小组表彰,加3分。获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国家部委表彰,加2分;获得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小组表彰,加1分。获得省直部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小组办公室表彰,加0.5分。获得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表彰,加1分;获得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小组表彰,加0.5分。获得县(区)委、县(区)人大、县(区)政府、县(区)政协表彰,加0.5分。获得县(区)委、县(区)政府有关领导小组表彰,加0.3分。

      受到中央领导、省领导、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县(区)委政府主要领导对工作给予明确肯定性批示的,每项对应加2、1.5、1、0.5分。

      简报信息被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主要刊物刊载,每条加2分;被省委办公厅《工作交流》刊载,每条加1分;被省委办公厅《四川信息专报》、省政府《国办要情》刊载,每条加0.5分;被司法部办公厅《司法部简报》《司法行政工作交流》《司法行政工作动态》刊载,每条加0.5分;被省委办公厅《每日要情》、省政府办公厅《川政晨讯》刊载,每条加0.1分;被司法部内设司(局)、省直部门、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小组主要刊物刊载,每条加0.1分;被市委办《情况摘报》、市政府办《政务信息》刊载,每条加0.05分;被市局门户网站采用,超过目标任务部分,每条加0.01分。

      获记功奖励的,按同级别表彰奖励对待。个人获奖奖项按同等级奖项减半加分。获得表彰奖励一律以表彰文件原件为依据;表彰奖励文件落款单位为授奖单位,联合颁奖的以主办单位为准。同一项工作受到多级表彰奖励,按最高层级计分,不重复计分。

      第八条 特殊情况扣分。

      未按要求参加会议、活动,每次扣0.5分,未按时按质报送文件及材料的,每件次扣0.3分。未完成信息目标任务,每少一篇扣0.1分。

      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受到纪律处分的,当年该单位年度考核评优一票否决。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立遂宁市司法行政系统绩效考评领导小组(以下均简称市局考评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绩效管理工作分管领导担任,局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市局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绩效考评,最终审定考评结果、评定奖项等次,以及应当由市局考评领导小组处理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局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考评工作,负责督促各项绩效目标任务考评牵头处室落实相关工作,协调各县(区)司法局与考评牵头处室有关考评异议的处理,认定特殊情况加扣分,汇总并向市局考评领导小组汇报考评结果、提出评奖建议,完成市局考评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务。

      各项绩效目标任务的考评牵头处室负责相应考评工作,并对相关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负总责,按照考评办法的统一要求制定考评内容,加强日常检查指导,认真完成相应考评工作,并及时向市局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考评结果及相关情况。

      第十条 当年7月10日前、12月10日前,各县(区)司法局应对上半年和全年绩效目标任务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市局考评领导小组,同时须将相关绩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送各考评牵头处室。全年自查报告须附反映工作完成情况的文件、资料,并报送申请加分依据,以及创新工作资料。

      第十一条 考评牵头处室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任务考评内容,对各县(区)司法局绩效目标任务进行考评打分(加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2%,扣分不限,均需说明理由),报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将初步打分结果定向反馈给各县(区)司法局。

      第十二条 各县(区)司法局对各项绩效目标任务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考评牵头处室提出异议申请,并附上申请异议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考评牵头处室收到异议申请后及时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回复县(区)。异议处理存在分歧的,由市局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必要时报市局考评领导小组同意后,对考评打分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 根据平时掌握的工作情况,局主要领导按0.5至2分的幅度,对县(区)司法局予以加分;局班子成员按0.1至0.5分的幅度,对县(区)司法局予以加分。

      第十五条 市局考评领导小组综合市局领导加分、处室打分和特殊情况加扣分,形成对各县(区)司法局绩效目标任务最终考评结果。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市局考评领导小组根据考评结果评选综合奖和单项奖若干名,综合奖设特等奖、一等奖,单项奖根据每年度下达的各单项工作绩效目标任务设立。同时,根据各县(区)年初申报的创新工作另设立创新奖。

      第十七条 特等奖为考评总分第一名的县(区)局,一等奖为考评总分第二名的县(区)局。单项奖为单项考评得分第一名的县(区)局。创新奖由市局考评领导小组根据各县(区)申报创新工作实施情况评定。

      第十八条 对考评结果,市局将进行通报表扬并将结果抄送各县(区)委、县(区)人大、县(区)政府、县(区)政协。同时,经局党组研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优胜单位资金、政策方面的支持。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特等奖的县(区)局予以记功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年度考评的起止时间为上一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

      第二十条 考评内容、考评时间以及考评办法,市局考评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工作部署和年度考评工作需要作出必要调整。

      第二十一条 考评各项数据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局考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全市司法行政系统2017年度绩效目标任务


      附件

      全市司法行政系统2017年度

      绩

      效

      目

      标

      任

      务

      目标任务一:

      法律七进

      考评牵头处室:法制宣传处    联系人:何 茂    电话:2912180
    考评内容 考评要点 计入总分权重
    工作推进机制

      (26分)
    1.制定出台县(区)“七五”普法规划和决议。(5分);

      2.召开全县(区)“七五”普法动员暨“法律七进”工作推进会(5分);

      3.全面建立乡镇(街道)法治辅导站(5分);

      4.全面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顾问合同签订率达到100%(5分);

      5.按时准确报送“法律七进”工作台账(基础数据半年报送1次共2次,动态数据每季度报送1次共4次,每次报送1分,合计6分)。
    10%
    基层示范创建

      (12分)
    6.“法律七进”工作示范点参照“三项示范”创建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动态管理,情况及时上报(6分);

      7.对已命名的省市两级法治示范县(市、区)、法治示范乡镇(街道)、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依据动态管理办法进行动态管理,情况及时上报(6分)。
    专项普法活动

      (62分)
    8.按照省市部署,集中开展“1+10”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按照每个主题活动的要求准时报送相关活动材料(每个主题活动2分,其中组织、指导、督促、考核工作情况1分,活动简报、总结、典型事例、图片影像等资料报送1分,11项活动共计22分);

      9.开展“法润天府.法治文艺进万家”活动,创编一批法治文艺节目,实现各县区巡演全覆盖,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活动材料(10分);

      10.组织开展第三届微电影作品征集、评选、展播活动,并对优秀作品进行推送展播(6分);

      11.开展“清凉之夏.法治电影周”活动,及时报送活动材料(6分);

      12.落实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在当地主流媒体开办至少一档定期普法节目或专栏(4分),在重要版面、重点时段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和手机客户端等大众媒体常态化刊播普法节目(文章)、普法公益广告(4分);

      13.加强新媒体普法,建立本县(区)法治宣传“一网两微”平台,普法内容实时更新(10分)。


      目标任务二:

      社区矫正

      考评牵头处室:社区矫正管理处  联系人:何 燕    电话:2220679
    考评内容 考评要点 计入总分权重
    落实社区矫

      正基本任务

      (20分)
    1.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因接收或监管措施不落实导致社区服刑人员漏管、脱管或者违反禁止令的,每发现一人次减0.5分(10分);

      2.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未发生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恶性刑事案件、没有参与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特大案事件。因监管措施不到位或不落实,每发生一起减5分(10分)。
    7%
    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20分)
    3.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做好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依法规范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监管审批、考核奖惩、执行变更、解除矫正、死亡通知等,执法公正文明,程序完备,文书规范,执法不规范、工作人员违规办理并产生负面影响(被互联网、报刊等媒体曝光或在本地产生较恶劣影响)的,发现一起减1至5分(10分);

      4.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建档率100%,档案齐全规范,建档率达不到100%的,每发现一人次减0.5分(5分);

      5.组织开展社区矫正执法专项检查和社区矫正档案检查评比活动,认真开展社区矫正执法自查自纠,县(区)司法局全年开展社区矫正执法专项检查不少于四次,社区矫正档案检查评比不少于二次,每少一次减2分(5分)。
    加强机构

      队伍建设

      (25分)

      
    6.县(区)司法局成立社区矫正机构,且适应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需要,能够独立承担刑罚执行职责。未设立列编社区矫正机构的,减3分;未设立独立社区矫正机构的,减2 分;社区矫正机构不能适应承担刑罚执行职责需要、执法人员造成执法责任事故的,每发生一起减3分(5分);

      7.根据工作需要,充实加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力量,无政法专编人员的司法所实行片区管理。未达到一个司法所至少一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减1至3分;无政法专编人员的司法所未实行片区管理的,减1至3分(5分);

      8.落实《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动员组织“老政法”和青年志愿者队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按与社区服刑人员1:10的比例配备社会工作者。未按要求配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县(区),减3分(5分);

      9.落实“一人一矫正小组”制度,推进“4+X”矫正小组建设,且作用发挥明显。没有按要求为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矫正小组的,减1至3分(5分);

      10.严格落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六不准”,坚决查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培训率未达到100%的,减2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被追究责任的,减3分(5分);
    加强保障

      能力建设

      (30分)

      
    11.落实财政厅、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按社区服刑人员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1400元的标准保障落实社区矫正经费(不含设备经费),按照《四川省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管理好省级社区矫正补助资金。社区矫正经费未按规定落实,影响工作开展的,减2至5分;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没有专款专用的,减2至5分(10分);

      12.按照省《县(市、区)社区矫正中心建设标准》,建立执法、管理、教育“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中心,并充分发挥其矫正执法、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衔接配合的功能作用。未建立社区矫正中心的,视情节减2至5分;社区矫正中心建设未达到基本标准,或者功能作用发挥没有实效的,视情节减2至5分(10分);

      13.全省试运行全省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市、县、乡四级联网,实现社区矫正网上交接、网上定位、网上督查、网上办公,大力提升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没有应用信息技术对重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电子定位监管的,减2至5分;没有运行全省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的,减2至5分;报送数据、情况等迟报、错报、虚报、漏报的,每次减0.5分(10分)。
    加强宣传

      工作(5分)
    14.及时总结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好的做法,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报送好的经验和做法。每月应报送信息1篇,未采纳的不得分,未按要求报送的减1-3分


      


      目标任务三: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考评牵头处室:基层工作处     联系人:汪 勇    电话:2220769

      政治部 联系人:段俊名 电话:2220786
    考评内容 考评要点 计入总分权重
    基础建设

      (50分)
    1.全面改造至少2个司法所,达到省级规范化建设标准为完成任务,每少一个扣4分;(10分)

      2.50%的司法所业务用房面积至少达到120平方米;执行《司法所外观及室内标识规范》,科学规划司法所功能区域,醒目设置司法所门头、标牌、标识;按规定配置设施装备。达到上述标准的视为完成规范化。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20分);

      3.对照2011年“交钥匙”工程项目清单,全面清理回收被挤占、挪用的业务用房。未清理、回收的,一个扣1分(10分);

      4.加快推进“十三五”规划,已下达“十三五”投资计划未落实的,一个扣2分;未按时申报2018年度投资计划的,此项不得分(10分)。
    15%
    业务建设

      (20分)
    5.严格执行《司法所业务工作规范》要求,推进司法所工作流程、业务文书、台帐报表规范化。未达到此标准的,一所扣0.3分(10分);

      6.未按市局要求落实相关工作,被市局通报一次扣0.5分(10分)。
    队伍建设

      (30分)
    7.每所至少配备3名工作人员(此项暂不作为硬性指标,但至少应有1名专人)。未达到此标准的,每所扣1分(8分);

      8.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力度,力争60%以上司法所有1名以上辅助人员。未达到此标准的,每所扣0.5分(5分)。

      9.及时将本县(区)公招司法行政人员的招录公告和职位表在公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之内报市局政治部备案,每逾期一个工作日扣2分;上报信息有误的,视情况每起扣3-5分;未落实该要求的,不得分(5分)。

      10.严格执行新录用司法助理员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违反此规定调动者1个扣5分(5分);

      11.借用司法所工作人员严格履行申请、审批、备案等手续,违反此规定调动者1个扣2分(7分);


      备注:1.规范化司法所必须同时满足硬件建设规范化、业务建设规范化、队伍建设规范化三个要求。2.应建司法所数量是指按照行政区划要求应当设置司法所数量。

      目标任务四:

      信息化建设

      考评牵头处室:办公室     联系人:夏 军     电话:2224963
    考评

      内容
    考评要点 计入总分权重
    政法专网、视频会议系统建设和业务系统推广使用(100分) 1.“五有”( 有领导小组、有规章制度、有专职人员、有专项经费、有专业运维公司)机制建立健全,每有一项内容得2分(10分);

      2. 加强人员培训工作, 培训率100%得10分,每降低2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10分);

      3.建成局域网、网络运转正常且满足工作需要得10分。没有建成局域网扣10分;有局域网但带宽、安全、接口等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扣5分(10分);

      4.县(区)司法局接入电子政务外网(10分);

      5.本地司法所电子政务外网接入情况(包括采用VPN方式),全部接入得12分。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12分);

      6.县(区)司法局全部实现OA系统办公得10分;部分实现视情扣1-9分,没有实现扣10分(10分);

      7.每日在线人数比例占系统内分配账号80%以上得12分。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12分);

      8.律师管理、公证管理、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基础数据录入率及完整性100%得12分。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12分);

      9.门户网站建成、内容全部填充并更新及时得8分。内容没有填充完整视情扣2-4分,更新不及时视情扣1-3分,没有建成网站扣8分(8分);

      10.每次视频会议均能顺利开展,没有“掉线”情况得6分。每有一次未能参加会前联调测试扣1分;每次会议保障期间,若因县(区)原因出现“掉线”情况扣1分,因特殊情况非人为因素除外。没有参加视频会议每次扣3分,扣完为止(6分);

      扣分项目:

      11.信息化工作被县级(含县级部门)以上单位通报批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6分);

      12.没有完成上级交办的信息化工作任务,每次扣1.5分,扣完为止(3分);

      13.自查自评考核材料没有或延时报送,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1分)。
    15%


      目标任务五:

      法律服务

      考评牵头处室:律师公证工作处   联系人:黄 淼  电话:2222876

      市法律援助中心   联系人:张志贵  电话:2234373
    考评内容 考评要点 计入总分权重
    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50分) 1.配合市局做好《遂宁市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实施意见》起草工作,计3分;没及时完成市局交办的调研工作或完成的调研工作质量不高的,扣1-3分;

      2.大力发展律师非诉业务,拓展法律服务空间和领域,提升法律服务行业服务“五位一体”建设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能力有工作部署和推进措施,计3分;没有措施或推进不力的,扣1-3分;

      3.积极探索将诉前调解、案件调查、协助保全、执行、送达等司法辅助事务外包给公证机构的做法,拓展公证业务,有实际进展和成效,计3分;没有进展或成效的,扣1-3分;

      4.积极推进公证机构建设发展,进一步强化公证机构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和事业法人属性有工作部署和推进措施,计3分;没有措施或推动不力的,扣1-3分;

      5.加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规范管理,根据本地实际适度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计2分;没有措施或推动不力的,扣1-2分;

      6.认真开展律师年度考核工作,按时上报年度考核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计3分;考核未能按时完成的,扣1-3分;

      7.认真开展公证年度考核工作,按时上报年度考核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计3分;考核未能按时完成的,扣1-3分;

      8.认真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年度考核工作,按时上报年度考核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计3分;考核未能按时完成的,扣1-3分;

      9.加强公证质量监管,对公证机构质量检查率达100%,计3分;没有工作措施或推进不力的,扣3分;

      10.配合做好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法律及收费标准调研工作,计3分;未及时完成市局交办的工作或完成工作质量不高的,扣1-3分;

      11.推动法律服务队伍深入服务市委中心工作,积极开展专项活动有安排部署,计3分;没有工作措施或推进不力的,扣1-3分;

      12.引导法律服务队伍参与“法律七进”工作,积极推动律师担任政府顾问工作有安排部署,计4分;没有工作措施或推进不力的,扣1-4分;

      13.组织法律服务队伍参与公益活动、开展法律援助,积极开展专项活动有安排部署,计3分;没有工作措施或推进不力的,扣1-3分;

      14.贯彻落实《四川省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推进律师业健康发展有安排部署和成效,计3分;没有工作措施或推进不力的,扣3分;

      15.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实施意见》有安排部署和成效,计2分;工作推进不力的,扣2分;

      16.认真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有安排部署和成效计2分;工作推动不力的,扣2分;

      17.接待群众来访,对投诉、举报及信访依法依规及时处理,按时上报市局交办、转办的信访投诉调查处理结果,计2分;工作不力的,扣2分。

      18. 每月完成工作信息2篇,计2分。未完成信息或上报信息质量不高,扣2分。
    18%
      法律援助(50分)

      
    19.法律援助案件数不低于上年度完成数,查证属实的案件质量投诉不超2件(5分);

      20.组织实施好全市民生工程,按要求报送相关报表、材料,按进度完成服务人次任务,按进度完成乡镇(街道)规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任务(10分);

      21.规范适用《法律援助程序细则》,规范装卷存档(8分);

      22.开展“农民工讨薪维权”专项活动,有计划,有总结(2分);

      23.加大对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办理力度,重点办理一批典型案件,并报送符合格式要求的案例2篇以上 (5分);

      24.开展法律援助理论调研成果评选活动,并提交一篇不少于3000字的理论调研文章(10分);

      25.法律援助经费较上年度有所增长;规范使用法律援助经费,按照《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办法》进行个案补贴援助人员(5分)。


      目标任务六:

      社会治理

      考评牵头处室:社区矫正管理处  联系人:何 燕   电话:2220679

      基层工作处    联系人:汪 勇   电话:2220769

      办公室 联系人:夏 军 电话:2224963
    考评内容 考评要点 计入总分权重
      安置帮教(25分) 1.刑满释放人员衔接率达到80%以上,重点帮教对象接送率达到100%以上。未达到一项指标的扣1至3分(4分);

      2.刑满释放人员安置率达到90%以上,帮教率达到95%以上,重新犯罪率控制在2%以内。未达到一项指标的扣2至5分(4分);

      3. 依托企业至少建立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基地1个。未建立的,减1至3分(3分);

      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公益岗位等形式,聘请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安置帮教工作。未实现的扣1至2分(2分);

      5. 落实《关于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意见》,发挥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未按要求落实的,减3分(2分);

      6. 培训率未达到100%的,减2分;安置帮教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被追究责任的,减3分(3分);

      7.报送数据、情况等迟报、错报、虚报、漏报的,每次减0.5分(2分);

      8.安置帮教工作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的,减5分(3分);

      9.及时总结宣传安置帮教工作好的做法,宣传安置帮教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报送好的经验和做法。每月应报送信息1篇,未采纳的不得分,未按要求报送的减1-3分(2分)。
    7%
    人民调解(50分) 10.医疗卫生、道路交通纠纷、劳动关系、家事关系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立率达100%,每少一种专业、行业调解组织扣2分(10分);

      11.建立医疗卫生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家库(8分);

      12.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人民调解员培训率100%,每降低5%扣1分(8分);

      13.小纠纷“随手调”和疑难复杂纠纷“三三调解”制度建立率100%,每降低5%扣1分( (6分);

      14.加强矛盾纠纷源头排查化解,纠纷调解成功率达97%以上,每降低1%扣1分,每提高1%加1分 (5分);

      15.深入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开展人民调解“评星定级”工作(评星定级两年一次,以出文时间为准)(5分);

      16.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队伍发展壮大,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实现增长 (4分);

      17.贯彻落实“公调对接”衔接联动工作机制,设在公安派出所的人民调解组织至少3个,并逐步实现增长 (4分)。
    信访维稳(25分) 18.每月5日前按规定报送上月《市(州)司法局信访数据统计表》,计6分,每少报或迟报一次扣2分;

      19.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调查办理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计6分,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每件扣1分;

      20.认真落实依法逐级走访的有关规定,未发生影响重大的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和恶性上访事件,计6分,发生一起扣2分;

      21.未发生违反工作纪律、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信访人合理诉求解决不到位等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计7分,发生一起扣1分。


      目标任务七:

      班子队伍及党风廉政建设

      考评牵头处室:政治部     联系人:段俊名   电话:2220786

      监察室     联系人:康世通   电话:2251932
    考评内容 考评要点 计入总分权重
    队伍建设(50分) 1.充分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确保专编专用,满编运行,年内空编率不得超过2%。空编率高于2%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扣2分(6分);

      2.大力推进扁平化管理,精简整合各县(区)司法局内设机构,两年内确保基层司法所编制占各县(区)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50%以上,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督查发现弄虚作假的,每次扣4分(4分);

      3.加强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使用,按规定于7月5日和12月5日前分别向市局政治部上报《政法专项编制使用情况表》《基层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使用情况表》(市局10日前汇总上报省厅)。上报信息有误的,每起扣1分;未按时上报的,每逾期一个工作日扣0.5分;未上报的,不得分(4分)。

      4.深入挖掘先进事迹,培育先进典型。向司法厅推荐“十大杰出人物”记3分和“十大典型事例”。未按要求开展推荐工作分别扣1-3分(6分);

      5.依规有序开展各类表彰奖励工作。未开展或开展力度不够扣1-2分(2分);

      6.准确、及时上报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相关数据、材料,未上报扣2分;未按要求详实上报扣0.2-1分(2分)。

      7.各县(区)司法局在地方党委政府年终考评中,考评为“合格”等次,计3分;考评为“四好班子”,加0.4分;考评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扣1分;

      8.健全干部轮岗交流制度,有序推进干部轮岗交流、上挂下派,计4分。干部轮岗交流、上挂下派工作受到省厅或市局或地方党委政府文件、简报点名表扬,加0.2分;应轮岗交流、上挂下派而未轮岗交流、上挂下派,每人扣0.1分;

      9.干部选拔工作符合新条例规定和组织程序,无违规操作,计4分。有违规操作的,每人(次)扣0.2分;

      10.按照规定正常开展领导干部交流提任工作,计3分。大力开展向外单位交流提任领导干部工作,每交流提任1人,加0.1分;

      11.继续深化拓展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计4分。在市局或地方党委政府检查考核中,评为优秀等次,加0.3分;评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扣0.3分;

      12.加强党建工作,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积极探索适应新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新模式,计4分。在市局或地方党委政府检查考核中,评为优秀等次,加0.3分;评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扣0.3分;

      13.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抓好巡视整改,计4分;未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扣0.2分;对巡视问题整改不力的,扣0.3分。
    10%
    党风廉政建设(50分) 14.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4分);

      15.制订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表》(5分);

      16.落实“一岗双责”,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4分);

      17.党组、党组书记提交年度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报告(4分);

      18.纪委书记提交年度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报告(4分);

      19.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按时上报各类材料报表;全年上报纪检信息不少于12期(5分);

      20.全年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不少于2次(5分);

      21.及时处理群众信访举报,做到件件有回应(5分);

      22.职工队伍不发生违纪和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媒体无负面报道(7分);

      23.加强政风警风行风建设,邀请“两代表一委员”视察司法行政工作和窗口岗位,听取意见,全年不少于1次;开展作风明察暗访,全年不少于4次(7分)。


      目标任务八:

      综合工作

      考评牵头处室: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吴 硕   电话:2220253

      计财装备处      联系人:何 莉   电话:2257811

      办公室        联系人:夏 军  电话:2224963

      政治部 联系人:段俊名  电话:2220786
    考评内容 考评要点 计入总分权重
    依法行政(35分)

      
    1.扎实做好课题调研工作。调研课题受到省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省厅有关处室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分别每件次加4分、3分、2分。受到市局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分别每件次加2分;在司法部、省厅和市局网站公开发表的,每篇分别加3分、2分和1分,最高不超过5分。各县区必须按照省厅、市局要求,一年完成一篇重大调研课题。未完成的,减2分(6分);

      2.法制创新工作得到市、县(区)主要领导肯定并推广、省厅、市局主要领导肯定并推广;或市以上领导机关予以肯定并作为成果或经验推广的,每件次加1.0分,最高不超过5分(5分);

      3.落实《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法制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县(区)有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配备2名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切实落实“行政首长是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制度;与综合处室混合办公的,减0.1分,与行政执法处室混合办公的,减0.2分,未配备2名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减0.2分。未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减0.2分,未建立“行政首长是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的,减0.2分(3分);

      4.由省厅牵头,依据修改、完善的《司法行政行政投诉案卷评查标准》,采取市(州)司法局交叉检查方式继续推动全系统案卷评查活动。重点评查法律服务行业行政投诉、处罚、复议处理流程、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标准》相应分值进行考评扣分。按评查要求准备相应案卷数的,起评分为3分;案卷数未达到要求数量的,起评分为2分;未准备案卷的,起评分为1分;县(区)司法局主要领导参加评查、意见反馈的,加1.5分;县(区)司法局参加评查工作的人员认真履职的,加0.5分(5分);

      5.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和内容合法,并同时向当地政府法制部门和市司法局法制部门备案;市司法局发现一起未备案的减0.1分,被其他渠道举报或者曝光未备案的减0.2分,规范性文件程序、内容不合法的减0.2分。做好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报送备案工作。做出的每一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按时向市局备案。发现一起未备案的减0.5分(4分);6.依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工作。行政复议案件涉信息公开答复的,被责令限期答复的一起减0.1-0.5分,答复内容不合法被责令重新答复的一起减0.1-0.5分(3分);

      7.依法开展行政处罚工作。行政复议案件涉行政处罚的,被责令限期做投诉回复的一起减0.1-0.5分,回复内容不合法被责令重新回复的一起减0.1-0.5分(2分);

      8.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按时出庭应诉。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每起减0.5分,未出庭应诉的,每起减1.0分(2分);

      9.做好行政处罚工作。做到行政处罚程序和实体合法,科学、合理使用裁量权限,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要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行政复议案件涉行政处罚的,被责令重新作出或者被撤销的一起减0.5-1.0分(2分);

      10. 依法开展行政投诉处理工作。行政复议案件涉行政投诉处理的,被责令限期做投诉回复的一起减0.5-1.0分,回复内容不合法被责令重新回复的一起减1.0-2.0分(2分);

      11.依法履行省厅、市局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未按时履行的,发现一起减0.5分(1分)。
    18%

      
    基层基础建设及保障(40分) 12.高度重视司法业务用房(司法所)建设,做好项目建设资料的收集归整并报市局备案,同时做好 “十三五”规划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将本地70%的投资计划在2017年进行申报(4分);

      13.已下达投资计划项目按期开工(开工率),如期竣工(竣工率)(6分);

      14.专项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工程建设依法依规进行。工程竣工后及时投入使用,无挤占、借用的现象(5分);

      15.按省厅《2017年度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业务装备配备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编制、申报业务装备配备计划,并按时报市局备案,同时依法依规进行采购(5分);

      16.各县(区)局对本地司法局装备保障、经费使用情况等开展年度专项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指正并督促整改落实,相关工作情况及时上报(5分);

      17.认真准确填报《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统计报表》,于5月20日前上报市局(5分);

      18.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补助经费专款专用(5分);

      19.积极主动向当地财政、发改等部门争取业务、装备和重点项目经费(5分)。
    对外新闻宣传

      (10分)
    20.市(州)司法局加强门户网站和官方微博、微信建设维护和更新,无投诉或批评(3分);

      21.每月向市局报送新闻稿件4篇,全年被市局门户网站采用24篇(3分);

      22.主动加强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新媒体互动,设置服务民生、展示形象的有效宣传平台(2分);

      23.6月底前,建立本地司法行政网络阅评员队伍,制定工作方案,建立通讯录、微信群,定期组织培训,有效处置突发舆情(2分)
    司法体制改革

      (12分)
    24.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列入党委(党组)目标考评(2分);

      25.县(区)司法局成立有司改领导小组,有具体承办司改工作人员(1分);

      26.建立有司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运行机制(1分);

      27.年度有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和工作台账(1分);

      28.制定有专项改革事项的改革方案或改革计划(1分);

      29.及时对接并组织推进各项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任务(1分);

      30.按时按要求报送市局司改领导小组及司改办通知上报的各类材料(2分);

      31.按时报送年中、年度司改工作总结(1分);

      32.全年在市主流媒体(党报党刊、电视台、网站)刊发稿件2篇(1分);

      33.每季度向市局司改办报送司改信息2篇(1分)。
    关工委工作(3分) 34.党组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关工委的工作汇报(1分);

      35.实现“五有”:有班子、有队伍、有经费、有阵地、有活动(1分);

      36.完成市局关工委安排部署的全年工作任务(1分),未完成工作任务受到通报批评扣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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