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以下简称《补贴办法》)由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于2023年5月5日联合印发,于2023年6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财政事权分级原则,《补贴办法》中有关补贴标准的条款专用于市法律援助中心,各县(市、区)补贴标准由各地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补贴办法》中补贴标准以外的其他规定适用于全市。
《补贴办法》共17条,第一至四条明确了法律援助补贴的定义、补贴类型、费用构成和案件认定等。第五至八条规定了各种类型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除办案补贴、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法律咨询三大类外,还对代拟法律文书、公证、司法鉴定、翻译费等其他法律援助事项补贴作了规定。第九至十二条强调了法律援助补贴实行差别补贴、公职人员不得领取法律援助补贴、不予发放补贴的九种情形。第十三条至十七条规范了补贴的公示监督机制、补贴适用范围、具体实施日期等。《补贴办法》着重明确了法律援助补贴的定义、主要类型、构成和动态调整机制,重新规定了各类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标准、发放规则和封顶条款、办案补贴特殊情形的处理,强调了公职人员办案不得领取补贴,规范了不得领取法律援助补贴的特殊情形,细化了法律援助补贴的申请发放流程,健全了法律援助补贴定期公示制度,加强了对全市法律援助补贴的指导。
《补贴办法》还呈现三个亮点:一是充分总结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经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四川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了对法律援助补贴的全流程管理;二是建立法律援助补贴与工作量和服务质量双挂钩的差别补贴机制,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法律援助承办工作量和服务质量,合理确定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的具体补贴金额,倒逼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三是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充分交换意见,反复测算讨论,使调整后的补贴标准既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与法律援助成本测算相契合,又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工作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