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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部门行政权力责任清单的通知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6-09-19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遂府办发〔2015 14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部门行政权力责任清单的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意见》(川委办〔201517号)精神,结合遂宁实际,现将第一批《市级部门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市政府六届51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本次印发市地志办、市民宗局、市残联、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档案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体育局等11个市直部门的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二、公布的部门要在各自网站公布本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责任清单,不得擅自调整,并对本部门在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上运行的行权事项进行优化完善。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将市级部门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在遂宁市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市级部门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废止和部门职责变化及时调整完善。市级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的调整,由权力行使部门提出,经市委编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办联合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各县(区)政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力量在2016年底前编制完成并公布本级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特此通知。

附件:1.市地志办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2.市民宗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3.市残联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4.市司法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5.市法制办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6.市统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7.市审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8.市档案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9.市经信委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10.市教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11.市体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21       


 

附件4

市司法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1

主体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订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拟订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地、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外来企业投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3.监督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

4.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

5.组织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6.负责监督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仲裁登记。

7.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监督管理所属社团组织。

8.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

9.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县(区)管理司法局的领导干部;负责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负责本系统人事警务和干警培训工作。

10.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2-1          

 序 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实施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条: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第十三条: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三)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责任主体

律师公证工作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县(区)司法局对下列材料进行预审: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照片、健康状况证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并出具预审意见,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审查,市司法局根据县(区)司法局预审意见和上述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51932

2-2 

序 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律师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责任主体

律师公证工作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拟给予警告、停止执业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及相关工作。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调查结束后,应当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3.审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在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形成告知笔录。   

5.决定责任: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进行裁量,作出具体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51932

2-3

序 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律师公证工作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拟给予警告、停止执业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及相关工作。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调查结束后,应当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3.审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在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形成告知笔录。      

5.决定责任: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进行裁量,作出具体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51932

2-4

序 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责任主体

律师公证工作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拟给予警告、停止执业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及相关工作。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调查结束后,应当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3.审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在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形成告知笔录。      

5.决定责任: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进行裁量,作出具体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51932

2-5

序 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责任主体

律师公证工作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拟给予警告、停止执业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及相关工作。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调查结束后,应当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3.审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在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形成告知笔录。      

5.决定责任: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进行裁量,作出具体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51932

2-6

序 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任主体

司法鉴定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二名司法鉴定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
审查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形成告知笔录。
    5.
决定责任:对于拟作出停止执业处罚或撤销登记的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对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撤销登记和重大处罚备案手续。
    8.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51932

2-7

序 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任主体

司法鉴定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鉴定机构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二名司法鉴定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
审查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形成告知笔录。
    5.
决定责任:对于拟作出停止执业处罚或撤销登记的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对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撤销登记和重大处罚备案手续。
    8.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51932

2-8

序 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法律援助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市法律援助中心(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拟给予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及相关工作。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调查结束后,应当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3.审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在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形成告知笔录。      

5.决定责任: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进行裁量,作出具体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援助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51932

2-9

序 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法律援助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市法律援助中心(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拟给予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及相关工作。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调查结束后,应当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3.审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在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形成告知笔录。      

5.决定责任: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进行裁量,作出具体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援助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51932


2-10

序 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59号令)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的;(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责任主体

律师公证工作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拟给予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及相关工作。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调查结束后,应当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3.审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在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形成告知笔录。      

5.决定责任: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进行裁量,作出具体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51932

2-11

序 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60号令)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责任主体

律师公证工作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拟给予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及相关工作。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调查结束后,应当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3.审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在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形成告知笔录。      

5.决定责任: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进行裁量,作出具体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51932

2-12

序 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责任主体

司法鉴定管理处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51932


2-13

序 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四)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责任主体

司法鉴定管理处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51932

2-14

序 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责任主体

律师公证工作处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公证机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流程办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51932

2-15

序 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责任主体

律师公证工作处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流程办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51932

2-16

序 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三十五: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对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暂缓通过年度检查,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结,补办年度检查。在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责任主体

律师公证工作处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所的执业及管理状况作出评价,评定考核等次。对不符合规章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仍不改正的,应当予以停办,办理注销手续。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51932

2-17

序 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律师事务所的检查

实施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年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第五十三条:县级及其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施整改的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责任主体

律师公证工作处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流程办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51932

2-18

序 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律师执业的检查

实施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责任主体

律师公证工作处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律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律师执业违法违规情形,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流程办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51932

2-19

序 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表彰奖励

实施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责任主体

律师公证工作处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相关表彰规章制度,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或评选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或评选对象进行审核,并报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本级本部门表彰的按照程序进行表彰。报上级表彰的,报请上级研究决定,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模范司法所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51932

2-20

序 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实施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同时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者记功嘉奖。 第五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责任主体

律师公证工作处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相关表彰规章制度,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或评选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或评选对象进行审核,并报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本级本部门表彰的,按照程序进行表彰。报上级表彰的,报请上级研究决定,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模范司法所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51932

2-21

序 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律师事务所的表彰

实施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年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负责律师事务所许可实施、年度检查考核或者奖励、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决定、考核结果或者奖惩情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责任主体

律师公证工作处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相关表彰规章制度,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或评选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或评选对象进行审核,并报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本级本部门表彰的,按照程序进行表彰。报上级表彰的,报请上级研究决定,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模范司法所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51932

2-22

序 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律师的表彰

实施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司法部令第112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对律师进行表彰。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负责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或者奖励、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决定、备案情况、奖惩情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责任主体

律师公证处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相关表彰规章制度,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或评选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或评选对象进行审核,并报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本级本部门表彰的,按照程序进行表彰。报上级表彰的,报请上级研究决定,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模范司法所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51932

2-23

序 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家司法考试人员违纪行为处理

实施依据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4号)第五条:报名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报名无效的决定。第六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取消其本场考试成绩:(一)违反规定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的;(二)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三)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在试卷、答卷(答题卡)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或者不粘贴条形码的;(四)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的;(五)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六)未在与本人准考证号相符的位置就座答题的;(七)答题用笔不符合规定的;(八)抄写试题或者本人答案带出考场的;(九)考试期间违反规定擅自出入考场的;(十)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在给予相应处理的同时,应当责令应试人员将有关物品交由场内监考人员统一保管。第七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二)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设备的;(三)以讨论、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的;(四)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的;(五)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协助他人抄袭本人答案的;(六)在答卷(答题卡)上作提示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七)故意损毁试卷、答卷(答题卡)、条形码或者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八)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责任主体

司法考试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参加司法考试人员所违反《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有关证据。
    3.
审查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5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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