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陈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于2024年6月12日作出的《关于对李陈投诉举报遂宁市开发区壹杯君餐厨调味经营部“特红型酱料”违法问题的回复》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10月10日作出遂府复〔2024〕1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6月12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李陈投诉举报遂宁市开发区壹杯君餐厨调味经营部“特红型酱料”违法问题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处理。因申请人李陈预留的电话无法联系到本人、邮寄投递查无此人等原因无法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遂府复〔2024〕171号),现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