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10-15 10:3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0825-2222876;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邮箱:snsxzzfjd@163.com;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地址:遂宁市河东新区香林北路270号303室。

法律及文件依据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不作为或者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有权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投诉、举报。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畅通渠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提供便利。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投诉、举报的,应当为其保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被监督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十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对于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告知投诉举报人按照法定程序解决;根据有关事项的性质、程度和后果,需要即时监督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正在或者已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审查的事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不予登记立案。

四川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有权进行投诉或举报:

(一)存在不履行、越权履行、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法定职责,滥用行政执法裁量权等行政执法不严格、不公正问题的;

(二)存在选择性执法、逐利性执法、暴力执法、“一刀切”执法等行政执法不规范、不文明问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未按规定亮证执法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畅通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渠道,在门户网站公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地址等。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在社区、园区等场所和新闻媒体、新兴媒体等平台设置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接收点,方便企业和群众投诉举报。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实名或者匿名提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实名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本人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电话、地址等真实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台账,记录投诉举报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投诉举报方式、接收人、接收时间和反映问题等内容。

《遂宁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有权进行投诉或举报:

(一)存在不履行、越权履行、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法定职责,滥用行政执法裁量权等行政执法不严格、不公正问题的;

(二)存在选择性执法、逐利性执法、暴力执法、“一刀切”执法等行政执法不规范、不文明问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未按规定亮证执法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畅通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渠道,在门户网站公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地址等。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在社区、园区等场所和新闻媒体、新兴媒体等平台设置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接收点,方便企业和群众投诉举报。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实名或者匿名提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实名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本人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电话、地址等真实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台账,记录投诉举报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投诉举报方式、接收人、接收时间和反映问题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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