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司法局
关于公开征求《遂宁市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的《遂宁市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12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局反馈:
(一)信函方式,邮寄地址:遂宁市船山区和平西路177
号市司法局502室,邮政编码:629000;
(二)电子邮件方式,邮箱:51074555@qq.com;
(三)电话传真方式,电话:0825-2316716
传真:0825-2220886。
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者来件主题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遂宁市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遂宁市司法局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遂宁市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设计
第三章 建设和维护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持续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动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和县城规划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海绵城市是指在建设和管理全过程中,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和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原则目标】
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应当结合本市丘陵平坝地区的地理特征,遵循绿色发展、生态优先、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规划引领、统筹推进的原则,增强城市韧性,提高宜居度,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第四条【政府职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相应体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统筹做好本区域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中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和招投标指导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详细规划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衔接,落实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工作。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系、沟渠、防洪设施等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要求的行为等工作。
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气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要求,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设计
第六条【标准规范】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并适时修订。
第七条【规划编制】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订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雨水年径流污染物总量削减率、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等区域性主要指标和建设要求,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屋顶绿化率、透水铺装率、下沉式绿地率等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
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八条【供地立项】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规划条件。
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设置海绵城市专篇。
第九条【规划许可】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第十条【设计要求】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程设计文件应当设置海绵城市专篇,海绵城市设计内容应当符合详细规划要求、规划条件。
第十一条【技术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地选用海绵型道路改造的雨水排放装置及净化系统、雨水存蓄与渗透的排水系统、透水道路结构、调蓄利用渗透新工艺等特色技术或其他先进技术,植草沟、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等绿色设施和连砂石、碎石、多孔砖等建筑材料。
第十二条【图纸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海绵城市专篇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和技术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图设计文件海绵城市专篇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备案时,发现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审查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章建设和维护
第十三条【建设计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年度任务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年度任务指标,统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批准,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建设策略】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要求统筹推进。
已建区域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有机更新等进行海绵城市改造,主要解决城市内涝、水体黑臭、面源污染等问题。
新建区域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应当按照指标要求实施全过程管控。
第十五条【技术交底】
建设单位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海绵城市技术交底,并可以邀请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派专家进行指导。
第十六条【施工监理】
施工单位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监理单位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加强隐蔽工程等关键节点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联合验收时,应当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实施情况。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在15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竣工备案和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文件资料应当纳入建设档案归档范围,报送至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充。
第十九条【运维主体】
海绵城市设施和监测设施在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营维护管理;超过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运营维护管理:
(一)城市公共绿地、道路、排水管网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县(市、区)、市直园区市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负责运营维护管理。
(二)海绵城市监测设施由负责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运营维护管理。
(三)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工业项目等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负责运营维护管理。无物业服务单位的住宅小区,由业主或者街道办事处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运营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运维要求】
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对海绵城市监测设施和其他重要设施进行标识和登记,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制定应急处理措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设施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破坏海绵城市设施和监测设施的活动:
(一)擅自挖掘、拆除、改动海绵城市设施和监测设施;
(二)向海绵城市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三)向雨水管网或雨水检查井内排入污水或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四)工程建设时,不对周围海绵城市设施和监测设施采取保护措施;
(五)损毁海绵城市设施和监测设施,或者其他导致海绵城市设施和监测设施损坏或其海绵功能严重丧失的行为。
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和监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报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在内的全部费用。
第四章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人才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各类人才培养、引进计划,支持教育机构、科研院校开设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课程,鼓励开展行业培训、技术交流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海绵城市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资金保障】
城市公共绿地、道路、排水管网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海绵城市监测设施和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资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工业项目等其他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资金,由所有权人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科技和产业发展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当鼓励、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科技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扶持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产业。
第二十五条【宣传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成效的宣传报道,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在学校、社区、机关广泛开展海绵城市知识科普教育,营造海绵城市建设良好氛围。
第二十六条【信息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海绵城市信息管理系统,接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海绵城市监测数据的融合应用,提升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运营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绩效考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建立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对在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转致适用】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相关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信用惩戒】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单位及负主管责任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档案,扣减诚信分。相关部门或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一)经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被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规划条件、质量不合格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运维责任】
运营维护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公共绿地、道路等海绵城市设施海绵功能丧失的,处重建所需费用1.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排水管网不能正常运行引起内涝灾害、环境污染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损害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实施破坏海绵城市设施和监测设施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恢复或有效补救的,处恢复或补救所需费用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海绵城市设施的海绵功能永久性丧失的,处重建所需费用1.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行政管理责任】
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遂宁市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遂宁市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条例(草案初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初稿))立法任务已完成调研、起草和意见征集、修改完善等相关工作,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的制定必要性
(一)固化海绵城市试点建设经验做法的需要
2015年4月,遂宁被确定为全国首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之一,也是西部地区唯一的非省会城市。试点建设开展以来,市委市政府高位推动,各级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广泛参与,总结出科学完善的规划引领体系、因地制宜的项目运作体系、整体联动的组织工作体系、经济适用的技术保障体系、全面监管的建设管控体系、多元投入的资金保障体系等“六大经验体系”,形成了一套制度、一套标准、一个机构、一批专家、一支队伍、一个产业、一本教材、一批典范的“八个一”工作成果,探索出雨水口“微创”改造技术、道路边带透水技术、调蓄利用渗透新工艺、“海绵卓筒井”技术等具有地方特色的“四大发明”,2015年、2016年连续两年绩效考评位居全国第2名,2019年试点建设验收绩效考核获评优秀,走出一条海绵城市建设的遂宁路径,形成一整套遂宁方案。
这些通过实践总结探索出的体制机制、实施路径、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需要通过地方性立法提炼作为长期性的建设成果进行运用,需要通过地方性立法上升为全民意志,在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中进行推广。
(二)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的需要
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涉及城市发展方式的转变,涉及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科技信息、气象等多个行业领域,涉及立项、供地、规划、设计、建设、维护、运营、管理等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的每个环节。从实际工作视角出发,体制机制的建设、过程环节的管控、行业部门的协调合力等都还需要在试点的基础上优化完善,本着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考虑,特别是不能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违背,不能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营商环境优化的大政方针相抵触,需要通过法规的形式进行规范调整、解决若干矛盾问题,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体制机制能够于法有据,各方面职能职责在法治的框架下进一步厘清理顺。
(三)实施海绵城市持续推进法制保障的需要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在“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中作出了“建设海绵城市”的安排部署,住建部等国家部委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的任务指标,市委市政府提出了持续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海绵城市理念融入到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方方面面,是推动城市发展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是提高城乡治理能力水平、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力措施。
这就需要地方性立法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有关理念转化为法规条文,把中央、省委、市的战略决策以及相关部委的配套政策结合我市实际进行细化落实,为进一步解决城市内涝、黑臭水体等“城市病”,继续提升城市宜居性提供法制手段,为我市实践城市建设的科学路径提供法律层面上的强力保障,利于后续工作的开展。
二、《条例》的主要依据
制定《条例(草案初稿)》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等中央、省委、市政策文件,同时还借鉴了其他地方的先进立法经验,确保了条文依据充分,表述合法。
三、《条例》的起草过程
2019年12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始酝酿《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关注国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立法工作相关动态。2020年4月,在与市人大法制委和法工委积极沟通协调达成共识后,报经市委同意,由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主任会议研究通过此项工作并列入了2020年立法计划。
按照市人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成立了《遂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调研起草组,于2020年7月20日制定印发了立法调研工作方案。8月3日至8月20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以问卷调查的形式组织完成了《条例》的初步调研,收集了市直部门及县(市、区)、市直园区共11个单位的反馈信息。9月16日至18日,市政府组织市人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司法局组成立法工作考察组赴山西省太原市、安徽省池州市进行了立法考察学习,获得了两市的相关立法成果,形成了考察报告。10月13日,起草组完成了《条例》大纲,并报市人大、市政府进行了专题研究。
在此基础上,《条例》起草组深入研究学习上位法、同位法,以及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37部,经过反复研讨、推敲、打磨,形成了《遂宁市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遂宁市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条例依据对照表(征求意见稿)》,11月3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征求了意见建议;11月6日至11月13日在政府网站、遂宁新闻网、微信工作号上发布公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11月10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召开了征求公众意见座谈会,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人士、人民监督员、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等11个市直部门、船山区住建局等8个辖区住建部门、建筑业协会等5家行业协会、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6家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物业企业以及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共63人参加座谈。
起草组科学合理地采纳了公众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主动获取了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处室的指导,进行了进一步的论证、修改,形成了《遂宁市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条例(草案初稿)》、《遂宁市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条例依据对照表(草案初稿)》和《立法依据资料汇编》。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初稿)》总体上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排篇布局,融入并固化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期间的经验成果,深入挖掘并突出体现遂宁特色,相关法条、法则基于地方实际,考虑条例落地性及便于执行,重点解决海绵城市试点建设中的主要问题,为持续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以及运营维护、监督保障提供法制武器,规范政府部门、社会企业及组织个人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运维中的行为。
《条例(草案初稿)》共六章34条,主要规定了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各方面职能职责以及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保障、监督等方面的内容,提出了法律责任。
(一)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原则目标,详细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在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职能职责等。
(二)第二章规划和设计共7条,主要从把好“规划设计”这个入口关着手,将海绵城市指标要求落实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各类规划中,落实到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级设计中,明确了相关管理要求。
(三)第三章建设和维护共9条,针对建设和运营维护过程中的重点环节、焦点问题,从建设计划、建设策略、技术交底、施工监理、竣工验收、档案管理、运维主体、运维要求、设施保护等全过程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实施主体和具体要求。
(四)第四章保障和监督共7条,从人才、资金、科技和产业发展、宣传、信息等各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对主管部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以及工作的绩效考核等方面明确了要求。
(五)第五章法律责任共4条,主要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处理措施,规定了信用联合惩戒、民事法律责任等内容,对建设五方责任主体、有关单位和个人、行政主管部门等都作出了刚性约束,体现了平等原则。
五、《条例》的特色亮点
(一)兼具指导性、实用性、完备性
《条例(草案初稿)》是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总纲性顶层法规,围绕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思路导向,致力于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落实到城市建设管理的各个方面,推动城市发展方式的转变,突出强调指导性、理念性、实用性,坚持解决当下问题和着眼长远相结合,坚持固化经验和合法合规相结合,坚持依照上位与实践创新相结合,既从全局上提纲挈领进行总体规范,又明确规定了具体组织实施的基本要点和权责程序;既从宏观上统一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目标原则,又从微观上区分不同实施主体和对象,细化到指标数据和工作要求,便于“按图索骥”。
《条例(草案初稿)》在框架结构上,完整地体现了一部地方性法规应有的篇章布局;在条文编排上,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先后,涵盖了从规划、供地、立项、设计、审图、施工、验收、运维的全过程,包含了实施、监督、考核、保障等全维度,纳入了政府部门、建设五方责任主体、企业、机构等全要素。
(二)紧密贴合遂宁实际
《条例(草案初稿)》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紧紧围绕遂宁市情,提炼形成了地方特色亮点的条文条款,主要有:
一是明确提出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要结合遂宁丘陵平坝的地理特征,因地制宜;
二是明确提出设计和建设过程中鼓励采用雨水口“微创”改造、道路边带透水、“海绵卓筒井”、调蓄利用渗透新工艺等“四大发明”特色技术,体现了本土优势;
三是明确提出已建区域、新建区域“改造存量、管控增量”的分类建设策略,不搞“一刀切”,更加符合我市实际;
四是明确提出人才、资金、科技、产业、宣传、信息等各方面的保障措施,体现了综合支持的全面性。
五是明确提出要符合中央五中全会精神和"十四五"规划的建议,融入了韧性城市、智慧城市等内容,体现了时代性和前瞻性。
(三)突出运营维护管理
海绵城市设施和监测设施建成后,如何充分发挥设施的经济、社会、服务效益并长效保持其功能性是运营维护管理的主要问题也是难点、焦点。《条例(草案初稿)》坚持“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区分不同类型的设施,详细规定了运维的主体、责任、资金来源和保护要求等,为确保设施良好运转提供法律依据。
(四)法则详细、执行性强
《条例(草案初稿)》全面分析了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全过程中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和需要重点管控的要素,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法律责任,每条法律责任均明确了违法违规行为、处罚部门、处罚对象,细化了处罚措施,涵盖了所有行为对象,在实际工作落实中具有很强的可对照性、可操作性,能够凸显法制保障作用,有力促进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