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监督,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法律援助投诉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法律援助投诉的含义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义务,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请求予以处理的行为。
二、投诉渠道
投诉地址:遂宁市河东新区香林北路270号
投诉电话:0825-2256385
投诉传真:0825-2220886
投诉电子邮箱:361303500@qq.com
三、投诉事项范围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投诉人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投诉处理机关投诉:
(一)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义务;
(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者安排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三)法律援助人员未能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五)被投诉人收取受援人财物;
(六)被投诉人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诉事项。
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提出异议的,按照异议审查相关规定处理。
四、法律援助投诉时间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投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义务之日起三年内提出投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援助投诉方式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投诉人提出投诉,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说明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如有相关材料,可一并提供。
采用书面形式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投诉,投诉处理机关应当当场记录前款规定的相关信息,并由投诉人确认。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投诉的,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应当依法及时转交投诉处理机关。
六、投诉处理程序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投诉处理机关收到投诉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一并说明理由。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必要时,可以委托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人员所在行业协会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工作不得妨碍被投诉人正常的法律援助活动。
调查过程中,投诉人就同一投诉事项,以不同事实、理由和诉求对被投诉人多次提出投诉的,可以合并办理。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不能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投诉处理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办结;投诉事项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告知投诉人。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诉处理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投诉请求不予支持,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向被投诉人反馈调查结果;
(二)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等处理;
(三)被投诉人涉嫌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的,移交有关行业协会等单位核实处理;
(四)被投诉人具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依法给予或者移送有权处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被投诉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五)被投诉人具有应当给予处分行为的,根据违法违纪情形和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处理。
被投诉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投诉处理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决定以及不服处理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七、如实投诉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 投诉人应当如实投诉,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投诉人不实投诉侵犯被投诉人名誉等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