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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12-26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市、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63号)文件的精神,现制定以下贯彻落实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结合市情,严格执行中省文件的各项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针对涉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征求意见覆盖面不广、代表性不足、针对性不强、程序不规范、反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针对制定涉企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具体要求。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保障我市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反映企业合理诉求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各地各部门必须提高认识,结合法律赋权,在草拟地方性法规,制定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办发〔2019]9号和川办发〔2019〕63号文件的相关要求。

      二、区别情况,完善意见听取和采纳反馈机制

      (一)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如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要充分征求意见。有关地方性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不同企业、行业影响存在较大差别的,要注重听取各类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性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综合考虑不同规模企业、行业的发展诉求、承受能力等因素;涉及特定行业、产业的,要有针对性地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涉及特定地域的,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布局特色,充分听取地方行业协会商会、律师协会的意见。

      (二)行业主管部门在选项和起草阶段,必须通过媒体或书面征求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通过政府或政府部门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完善意见收集机制。鼓励通过建立基层联系点收集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意见。报送代拟稿时,应附送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书面意见,将有关意见进行归纳,注明是否采纳和不予采纳的理由。

      (三)鼓励各地、各部门深入企业查看、走访,通过召开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搭建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委托专业机构调查、引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全面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四)对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提出的意见,要认真分析研究,充分考虑企业利益诉求,吸收采纳合理意见。采纳情况要积极运用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或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和说明。

      三、提高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作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鼓励、支持、引导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制度建设。

      各地、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办发〔2019]9号、川办发〔2019〕63号文件的具体要求,认真落实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各地各部门未按规定征求或听取上述主体意见的,或不按要求反馈意见的,上级政府应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问责追责。

      遂宁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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