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司法局
关于细化落实《遂宁市“营商环境优提升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遂宁市委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年”工作方案〉的通知》(遂委办函〔2020〕4号)文件明确的我局具体责任,结合《遂宁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九项措施的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遂司法发〔2019〕19号)文件及我局各科室、中心、办的职能职责,制定了《遂宁市司法局“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年”目标责任清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中共遂宁市委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要求,各部门要将相关工作责任的落实情况,于每年的3、6、9、12月的5日前形成本季度工作总结(务实举措、成效等内容),分别交监督科、公服科、审查科进行汇总上报。
附件:《遂宁市司法局“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年”目标责任清单》
遂宁市司法局
2020年4月9日
附件
遂宁市司法局“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年”目标责任清单
| 各工作组 及牵头 单位 | 局联络部门 | 指标分类 (即:一、二级指标) | 目标责任 (即:三级指标原文) | 完成时限 | 我局相应工作措施 | 责任部门 | ||||
| 1.优化政务环境工作组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 | 公服科 | (四)政务服务——(14)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 | (25)推进“一网通办”,制定遂宁市“一网通办”专项行动方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密事项外,所有政务服务事项进入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运行,实现100%网上可办、网上政务服务办理进度实时查询、网上政务服务办理节点完成后向企业主动推送结果告知等。 | 2020年6月 | 编制我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进一步对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事项名称进行核对编辑,确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密事项外的政务服务事项均进入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运行,实现100%网上可办。 | 公服科 | ||||
| (26)整合各部门(单位)政务服务移动应用、小程序、公众号,优化“查、问、办、评”功能,推进高频事项“掌上可办”。通过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公众号、小程序、天府通办APP、企业服务平台等,为企业提供咨询、查询资料等服务。 | 2020年9月 | 整合我局现有各类公众号、小程序,与市政务服务移运应用实现数据共享,方便企业查询相关法律服务资源,可以便捷咨询相关涉企法律事务。 | 公服科 | |||||||
| (27)优化网上政务服务流程,将政务服务政策、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在相关网站公开,办事指南覆盖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事项。在政务服务大厅全面设置自助终端区,实行7×24小时自助服务,向办事群众提供线上、线下服务渠道。 | 2020年9月 | 优化审批流程,将审批事项、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在局官方网站公示栏进行公开。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大厅标准化建设,整合法律服务资源,为办事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 | 公服科 | |||||||
| 1.优化政务环境工作组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 | 公服科 | (四)政务服务——(15)提升政务服务事项便利度 | (28)优化政务服务,加快推进市民中心建设,持续推行“只进一扇门”,入驻政务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较上年度增加5%,坚决杜绝“体外循环”“两头受理”。 | 2020年12月 | 优化法律服务,持续推行“只进一扇门”,增加入驻公共法律服务大厅的法律服务事项。 | 公服科 | ||||
| (29)加强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建设,制定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专项行动方案,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实现“一个窗口受理、后台集成服务”。清理公布高频事项“全域通办”“就近可办”事项清单,推出200个套餐式、情景式、主题式服务,推动一批高频事项下沉至乡镇(街道)、村(社区)办理。 | 2020年9月 | 1、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大厅标准化建设,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实现“一个窗口受理、后台集成服务”。 2、协助政务大数据局推进高频事项下沉乡镇(街道)、村(社区)办理。 | 公服科 监督科 | |||||||
| (30)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事项,建立部门联办机制。优化完善全程代办制度,推行全程代办制,实现可代办的事项代办率达到100%。 | 2020年12月 | 1、全面梳理我局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梳理编制并发布“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 2、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需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统一清理,制定政务服务事项需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清单,实行清单式管理,清单以外的证明材料不得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前置条件。 | 公服科 | |||||||
| (31)制定政务服务容缺办理管理办法,探索容缺收件模式,在工业投资、工程建设等政务服务领域开展“容缺预审”试点,制定“容缺预审”相关配套制度。 | 2020年9月 | 对相关部门提交的政务服务容缺管理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查、备案。 | 审查科 | |||||||
| 1.优化政务环境工作组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 | 公服科 | (四)政务服务——(15)提升政务服务事项便利度 | (32)压缩审批承诺时间,推动高频跨部门事项办理环节减少30%以上,行政许可承诺时限比法定时限平均减少60%以上,实际办理时限比承诺时限平均减少30%以上。大幅精简纸质申请材料,制定全市精简纸质申请材料目录,将申请人实际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在2019年基础上平均再减少20%以上,实现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比法定要求平均减少60%以上,实现260项以上“零材料提交”事项。 | 2020年9月 | 进一步精简我局行政许可办理所需材料,优化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大幅降低办理时间。 | 公服科 | ||||
| (四)政务服务——(16)提升政务服务满意度 | (33)建立行政服务监督机制,健全落实政务服务满意度调查机制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实行每单满意度评价、随机电话回访,不断优化政务服务质量,群众满意率不低于96%,差评整改率达到100%。 | 2020年9月 | 按照《关于做好网上政务服务能力第三方调查评估工作》(遂政数函〔2019〕81号)文件要求,对接政务服务与大数据局,建立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好差评制度。 | 公服科 | ||||||
| (34)推进“码上监督”评价应用,扩大试点范围,选择一批服务企业、群众的岗位开展“码上监督”,推动政务服务提速增效。 | 2020年12月 | 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推行“码上监督”评价,推动政务服务提速增效。 | 公服科 | |||||||
| (37)严格首问责任制度,制定《遂宁市机关工作人员首问责任制度实施细则》,各级党政机关的首问责任人,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对消极应付、推诿扯皮、贻误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相关人员进行首问责任违规追究。 | 2020年12月 | 1、由办公室根据当前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牵头对我局《首问责任制》进行修订,并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2、制定《遂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首问负责制度》,健全服务大厅考核机制,对消极应付、推诿扯皮、贻误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相关人员进行首问责任违规追究。 | 办公室 公服科 | |||||||
| 1.优化政务环境工作组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 | 公服科 | (四)政务服务——(17)推进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 | (38)编制《遂宁市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目录》《遂宁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顶层设计规划(2020-2025年)》,建成电子政务云平台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中心枢纽,实现人口、法人、自然资源、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公共信息信用等基础政务服务资源同源共享。构建城市综合运行管理中心(智慧中心),推进城市建设、管理、社会治安和应急等领域智慧应用。 | 2020年12月 | 根据即将编制的《遂宁市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目录》将涉及我局行政许可相关的相关数据或其他信息纳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 | 公服科 | ||||
| (39)依托全省统一身份认证系统,改造升级市级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确保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数据互联互通,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按照全省公共支付数据交换标准,对接各级各类非税收入执行部门网上业务系统,探索开展第三方机构网上支付,逐步实现政府非税收入“一站式”缴费。 | 2020年9月 | 编辑完善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中涉及我局的各类事项,确保与市级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数据互联互通,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 | 公服科 | |||||||
| (40)实时对接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改造升级各类审批服务系统,建立全市统一业务受理入口,实现市、县(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事项接入全覆盖,提升省、市政务服务协同能力。 | 2020年9月 | 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司法局与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工作,实现市、县(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事项接入全覆盖。 | 公服科 | |||||||
| 2.优化建设经营环境工作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审查科 | (十二)登记财产——(52)优化土地管理质量指数 | (93)落实不动产登记制度,健全不动产登记纠错赔偿机制和问题投诉调处机制,加强对产权交易文件法律效力、交易者身份的联网核查,依法依规对不动产登记提供担保。 | 2020年9月 | 对市自规局等部门提交的涉及不动产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查、备案。 | 审查科 | ||||
| 5.优化人力资源环境工作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公服科 | (十六)劳动力市场监管——(68)规范聘用情况 | (140)深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持续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普查与体检检查、企业劳动用工诚信评价工作,督促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 2020年12月 | 1、组建法律服务团,深入到建筑工地、产业园区、企业一线,对企业的劳务用工与农民工劳动合同情况进行全覆盖调查,掌握实情;发挥法律顾问、律师作用,加强与社、住建、工会等单位的对接,针对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全面法律体检。 2、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对农民工请求给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援助申请,一律不审查经济状况,全部予以援助,应援尽援。 3、4-5月,组织对市直三园区、住建、人社、工会、经信等部门开展执法监督,促使相关园区或行政部门履职尽责,督促所属领域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农民工签定用工合同。 | 公服科 法援中心 监督科 | ||||
| (十六)劳动力市场监管——(73)提高工作质量 | (151)构建劳动用工、社保经办、人才服务的全天候一链式预警预防监测化解机制,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和服务,强化劳动关系协商协调,实现和谐共赢的劳动关系。 | 2020年9月 | 1、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组织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深入企业,将拖欠劳动者工资、合同履行等矛盾纠纷等不稳定因素进行深入排查,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2、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紧扣企业经营情况,劳动者面临失业、收入减少、劳动关系不稳定等情况,通过印制口袋书、张贴宣传画、播放宣传片等形式推进法治宣传进企业、进工地、进园区,灵活运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大力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的浓厚氛围。 | 人促科 普治科 | ||||||
| 6.优化信用环境工作组 (市发展改革委) | 监督科 | (二十二)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94)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 | (190)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工程,出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施意见,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司法保护、行政保护、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 | 2020年9月 | 1、组织市场监管等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的行政部门加强与公安、检察院的“两法衔接”,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信息共享。 2、加强对相关部门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 3、组织开展律师知识产权保护案件办理业务培训,引导律师积极参与我市知识产权保护案件。 | 监督科 审查科 公服科 | ||||
| (191)强化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落实《成都平原经济区知识产权运营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建立行业协会参与的社会共治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成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学校1家。 | 2020年12月 | 1、协助市场监管等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的行政执法部门加强与外省市的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行政执法力度。 2、加强对相关部门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 | 监督科 审查科 | |||||||
| (192)加大电商、涉外等重点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纳入失信行为管理。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案件公示力度,实现公示率100%,并将公示时间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 | 2020年12月 | 1、指导市市场监管局的法规部门加大对本部门、本行业涉及知识产权执法的监督力度。 2、督促市场监管等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现该类案件公示率达100%。 | 监督科 | |||||||
| 6.优化信用环境工作组 (市发展改革委) | 监督科 | (二十二)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95)扩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覆盖面 | (193)建立知识产权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支持非诉纠纷解决机构建设与运营,引进非诉纠纷解决机构1家,实现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的知识产权司法纠纷案件占比达到5%以上。 | 2020年12月 | 1、积极支持和配合成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人民调解。 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复议案件开通“快速通道”。 | 人促科 复议科 | ||||
| (二十三)市场监管——(97)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 | (197)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通过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全覆盖,确保抽查事项清单覆盖率、抽查计划完成率、抽查结果公示率均达到100%。 | 2020年12月 | 指导、督促市场监管等重点涉企执法部门,严格落实“市场监管领域的双随机一公开”机制。 | 监督科 | ||||||
| (二十三)市场监管——(98)提升监管执法信息公示率管覆盖 | (198)建立健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机制,将抽查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信息主动公开公示,实现监管执法信息公示率达到100%。 | 2020年12月 | 督促市场监管等重点涉企执法部门,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信息主动公示,将公示的落实情况纳入该部门依法治市考核评分指标。 | 监督科 | ||||||
| (二十三)市场监管——(99)提升政务诚信度 | (200)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办法,推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增加信用信息应用场景,推动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将政府诚信机制覆盖到政府采购、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债务、金融服务、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街道和乡镇等9个领域。 | 2020年9月 | 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不定期开展法律服务行业办案质量检查,将我市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相关信息和执业违纪情况录入遂宁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 公服科 | ||||||
| 6.优化信用环境工作组 (市发展改革委) | 监督科 | (二十三)市场监管——(100)提升商务诚信度 | (202)加强商务诚信建设,推进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守信、失信黑名单评选认定制度,开展农村信用“三项评定”。探索实施审慎包容的监管制度,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和信用修复机制,制定《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提示清单》《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 2020年9月 | 1、组织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市场监管领域企业分类管理目录》和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的“一目录”“四清单”。 2、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不定期开展法律服务行业办案质量检查,将我市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相关信息和执业违纪情况录入遂宁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 监督科 公服科 | ||||
| (203)加大联合奖惩力度,出台《遂宁市市场主体信用联合奖惩办法及配套标准规范》,明确开展信用联合奖惩的评价标准、组织实施、奖惩举措等内容,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到国有土地出让、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政策性补贴、金融贷款等领域,实现“企业守信、处处绿灯,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 2020年9月 | 1、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行业市场,强化管理,加大惩戒力度,按照《信用联合奖惩办法及配套标准》相关规定,对失信的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予以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对《规范》进行严格的审查、备案,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 公服科 审查科 | |||||||
| (二十三)市场监管——(101)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共享 | (205)加快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应用,按照中央、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标准,实现各类监管数据归集共享。探索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监管数据信用应用,提升信用智慧监管和信用预警预测能力。 | 2020年9月 | 进一步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应用,按照“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标准录入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相关信息,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联系,实现各类监管数据归集共享。 | 公服科 | ||||||
| (206)加强信用数据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安全检查等制度,规范数据资源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和应用管理,保障数据归集、共享交换、授权使用安全。 | 2020年9月 | 加强对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规范数据资源采集、汇聚、共享、开放等工作,确保保障数据归集、共享交换、授权使用安全。 | 公服科 | |||||||
| 7.优化法治环境工作组 (市政法委) | 监督科 | (二十四)办理破产——(105)优化破产法律框架指数 | (211)建立企业破产会商制度,探索制定《破产案件登记立案审查规程》《破产案件受理审查规程》《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登记立案审查规程》《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对破产案件受理审查情况实行动态通报,打破破产类案件立案难、审查慢壁垒。 | 2020年9月 | 1、组织引导具有破产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参与法院主导的破产相关工作。建立健全破产案件受理审查登记报送制度,依法保障律师办理破产类案件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第三方机构测评。 2、对相关部门建立的企业破产会商制度,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 | 公服科 审查科 | ||||
| (二十五)保护中小投资者——(106)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 | (212)督促全市上市公司落实信息披露制度,定期报告信息。加强证券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确保发生关联交易时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 2020年9月 | 1、为降低社会治理成本,保障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率,积极引导当事人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 | 人促科 | ||||||
| (二十五)保护中小投资者——(108)提高诉讼便利度 | (214)打造成渝之间纠纷解决的法治高地,建立专业技术专家咨询库,加强各园区法庭的配置,将法律咨询延伸至企业,为商事纠纷提供专业化司法服务。优化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的渠道和程序,全面实现涉诉所有程序事项一次性告知、阶段文书一次性送达、询问事项一次性解答,商事纠纷审理执行主要指标进入全省第一方阵。 | 2020年12月 | 1、进一步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将服务网络延伸至园区,让企业能方便快捷寻求法律帮助。 2、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为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职工、医务人员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 3、对中小投资者涉及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进行受理,并依法处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公服科 法援中心 监督科 | ||||||
| (215)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完善金融审判体系,力争2020年底建立金融审判庭,设立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审理“绿色通道”,建立健全法院、金融仲裁院、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联动机制。 | 2020年12月 | 1、开展法律服务行业有关金融民商案件办理业务培训,依法保障律师、公证员办理金融民商案件的合法权益。 2、进一步拓展金融公证业务,创新服务方式,建立金融公证“绿色通道”,提供“上门服务”,增强服务效果。 3、积极支持和配合成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引导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为商会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支撑。为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商会调委会可在法院设立调解窗口或联系点,运用诉调对接、调裁结合等方式,形成纠纷联动化解机制。 4、筹建遂宁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制定符合金融案件需要的专门仲裁规则,全面提升化解金融纠纷的服务水平。 | 公服科 人促科 仲裁办 | |||||||
| 7.优化法治环境工作组 (市政法委) | 监督科 | (二十五)保护中小投资者——(109)保护股东权利 | (216)加强中小股东司法保护,确保中小股东依法享有表决权、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优先购买权、监督权。 | 2020年12月 | 加大法律宣传,不定期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增加群众对中小股东可依法享有表决权、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优先购买权、监督权知晓率。进一步发挥法律顾问、律师作用,加强中小股东司法保护。 | 公服科 | ||||
| (二十五)保护中小投资者——(110)强化所有权和管理控制 | (217)推动上市公司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保障董事会成员合法权益。 | 2020年12月 | 协助相关部门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并进行合法审查。 | 监督科 审查科 | ||||||
| (二十五)保护中小投资者——(111)提高公司透明度 | (218)强化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主动回应中小投资者对公司透明度的关切,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 2020年6月 | 加强依法治市和法治政府建设,指导相关管理上市公司的行政部门履职尽责,在其职责范围内督促全市各上市公司强化信息公开。 | 监督科 督调科 | ||||||
| (二十六)执行合同——(114)优化司法程序质量指数 | (223)提高矛盾纠纷化解率,健全诉前纠纷解决机制,支持工商联、商(协)会依法设立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并入驻法院,巩固“诉源治理”成效。 | 2020年9月 | 1、积极支持和配合市工商联成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项目建设、城市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调解组织重点排查对因企业改制、土地流转、环境污染、征地拆迁等引发的矛盾,加大调解力度,彰显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 | 人促科 | ||||||
| (227)扩大商事纠纷仲裁范围,除涉及公共秩序、公共政策、破产、消费者权利、雇佣或知识产权的纠纷外,所有商事纠纷均可提交仲裁,实现执行有效的仲裁条款或协议占比不低于50%。 | 2020年12月 | 1.加大仲裁制度的宣传,起草供企业参照的有效仲裁协议模板,提高仲裁协议签订的有效性和普及度; 2.严格按照《仲裁法》的要求进行仲裁案件受理,对有有效仲裁条款或协议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受理达到100%。 | 仲裁办 | |||||||
| 7.优化法治环境工作组 (市政法委) | 监督科 | (新增1)——加强涉企合法审查和备案 | (新增1)加强对新制定的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审查。适时清理现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悖于“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改革、市场主体平等保护原则等相关内容,及时予以废止或者修订完善,清除各种隐形壁垒。 | 2020年12月 | 1、加强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各部门起草或代市政府起草的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适时组织全市各部门对相关有悖于《优化营商条例》的相关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2、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贯彻落实《遂宁市司法局关于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通知》,不断完善我市合法性审核制度。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 | 审查科 立法科 | ||||
| (新增2)——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 (新增2)涉企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在涉企执法时落实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在门户网站、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时公示执法信息。落实文字、音像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规范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严格禁止无法定依据或者未经法定程序,随意入企开展行政执法或行政检查,影响、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2020年12月 | 1、指导、监督相关涉企行政执法部门认真落实《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促进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六项措施”》明确的相关要求,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2、指导、监督各行政执法部门落实《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和证件管理。 | 监督科 | ||||||
| (新增3)——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 | (新增3)涉企行政执法部门要落实《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防止和纠正执法差异化、选择性执法等现象。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禁止以市场监督、环保检查等理由对企业搞一停了之、一关了之的“一刀切”式执法。对企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及时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在市场监管领域试点实施企业分类管理目录和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一目录”“四清单”包容审慎精准执法, | 2020年12月 | 1、指导、监督相关涉企执法部门严格落实《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禁止“一刀切”式执法。督促各部门对涉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加强法制审核,及时报我局予以备案审查。 2、组织市场监管局制定“一目录”“四清单”,为企业发展营造包容有序的法治环境。 | 监督科 | ||||||
| 8.优化亲商爱商环境工作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监督科 | (二十七)民营经济——(119)加强民营经济风险防控 | (246)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确保民营经济亿元GDP生产事故死亡率、经济损失率分别不超过5%、0.04%。 | 2020年12月 | 对企业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面开展一次专项执法监督,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履职尽责,确保全市无重特大案例生产事故。 | 监督科 | ||||
| (247)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危害企业生产经营的涉黑涉恶“保护伞”,确保企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创业。 | 2020年12月 | 1、建立健全本所律师承办扫黑除恶案件接案审查、备案、报告和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律师事务所决定接受涉黑案件委托时需向公服科、市律协报告备案。 2、建立健全律师参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检查督导制度。对律师办理扫黑除恶案件情况实行全程跟踪检查,加强办案质量监督和风险管理,发现律师办案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 公服科 | |||||||
| (252)落实“企业宁静日”制度,在企业宁静日期间,除涉及安全生产(包括食品药品生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职业健康、投诉举报处置、违法行为查处、突发事件或上级部署的检查情况外,不得对企业进行各种检查活动。 | 2020年12月 | 督促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生态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方面以外的各相关涉企执法行政单位,在没有确切的企业违法线索时,严格落实“企业宁静日”制度,不得随意开展行政执法或行政检查活动。 | 监督科 | |||||||
备注:
1.相关三级指标的局内部责任部门,先以此稿开展工作,后期在实际工作中,如发现另需其他部门配合相关项目的工作,再进行追加。
2.我局涉及的40项(另,优化法治环境组新增4项)三级指标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请各责任科室查看了解情况)
(1)第25、26、27、28、29、30、31、32、33、34、38、39、40条:市级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编办、市委保密机要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经济合作局、市林业局、市税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医保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积金中心、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市残联。
(2)第37条:市级牵头单位:市直机关工委。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委政研室、市委编办、市委巡察办、市委老干部局、市委保密机要局、市委绩效办、市委党校、市委党研室、市委讲师团、市档案馆、市法院、市检察院、民革市委、民盟市委、民建市委、民进市委、农工党市委、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共青团遂宁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社科联、市残联、市文联、市侨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经济合作局、市林业局、市信访局、市扶贫开发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医保局、市供销社、市税务局、市地方志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积金中心、市驻京联络处、市驻蓉办事处、市人防办、遂宁国安局、市气象局、遂宁调查队、市烟草局、市邮政管理局、遂宁海关、市消防救援支队、遂宁传媒集团、市公路管理局。
(3)第93条:市级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税务局。
(4)第140、151条:市级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总工会。
(5)第190条:市级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6)第191条:市级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教育体育局。
(7)第192条:市级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
(8)第193条:市级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9)第197、198条:市级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保密机要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合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审计局、市医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残联、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遂宁海关、市烟草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救援支队、人行市中心支行、遂宁银保监分局
(10)第200、202、203、205、206条:市级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经济合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应急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公积金中心、市总工会、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烟草局、遂宁海关、遂宁调查队、人行市中心支行、遂宁银保监分局、在遂金融机构。
(11)第211条:市级牵头单位:市法院。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2)第212、217条:市级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
(13)第214条:市级牵头单位:市法院。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14)第215条:市级牵头单位:市法院。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司法局、人行市中心支行、遂宁银保监分局、在遂金融机构。
(15)第216条:市级牵头单位:市法院。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16)第218条:市级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法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
(17)第223条:市级牵头单位:市法院。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委统战部、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工商联。
(18)第227条:市级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法院。
(19)第246条:市级牵头单位:市应急局。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20)第247条:市级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热线中心。
(21)第252条:市级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保密机要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经济合作局、市林业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22)新增1、2、3:市级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级相关涉企行政执法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