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 主体责任 |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订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拟订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地、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外来企业投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3.监督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 4.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 5.组织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6.负责监督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仲裁登记。 7.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监督管理所属社团组织。 8.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 9.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县(区)管理司法局的领导干部;负责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负责本系统人事警务和干警培训工作. 10.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 职责边界 |
1.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分工:将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普及纳入公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法律援助工作者为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2.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提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司法鉴定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强涉及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支持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部门参与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
表2-1
| 序号 |
24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律师公证工作处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律师、律师事务所有涉嫌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或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20379 |
表2-2
| 序号 |
24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律师公证工作处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或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20379 |
表2-3
| 序号 |
24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司法鉴定管理处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审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或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20379 |
表2-4
| 序号 |
24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律师公证工作处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20379 |
表2-5
| 序号 |
244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司法鉴定管理处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20379 |
表2-6
| 序号 |
245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律师公证工作处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20379 |
表2-7
| 序号 |
246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律师公证工作处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20379 |
表2-8
| 序号 |
247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律师公证工作处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20379 |
表2-9
| 序号 |
24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表彰奖励 |
| 责任主体 |
法律援助中心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相关表彰规章制度,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或评选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或评选对象进行审核,并报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本级本部门表彰的按照程序进行表彰。报上级表彰的,报请上级研究决定,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模范司法所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20379 |
表2-10
| 序号 |
24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表彰奖励 |
| 责任主体 |
律师公证工作处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相关表彰规章制度,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或评选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或评选对象进行审核,并报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本级本部门表彰的按照程序进行表彰。报上级表彰的,报请上级研究决定,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模范司法所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20379 |
表2-11
| 序号 |
25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
| 责任主体 |
律师公证工作处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相关表彰规章制度,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或评选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或评选对象进行审核,并报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本级本部门表彰的按照程序进行表彰。报上级表彰的,报请上级研究决定,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模范司法所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20379 |
表2-12
| 序号 |
251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司法考试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理 |
| 责任主体 |
司法考试处 |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发现考试人员有违反《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应予以立项。 2.审查责任:对考区、考场报送的违纪行为进行审查。 3.批准责任:根据情况,收集证据,查明事实,查实后依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4.发布备案责任:对作出的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20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