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遂宁市司法局 | 遂宁市红旗公证处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证明劳动(劳务)、出国留学等协议 | 经营性服务性收费 |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服务 |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3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额分段累加计收:标的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部分,按0.15%收取,最低收费500元;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按0.1%收取;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按0.05%收取;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按0.025%收取;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按0.02% 收取;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按0.01%收取;超过1亿元部分,按0.005%收取。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9川发改价格【2021】393号) | |
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抚养事实、认领亲子、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 | 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服务 | 每件收取300元。 | ||||||||
证明证书、执照 | 每件收取200元 | |||||||||
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与原本相符 | 每件收取180元 | |||||||||
证明涉外公证文书的译文于原文相符 | 每件收取80元 | |||||||||
证明证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 | 每件收取260元 | |||||||||
2 | 遂宁市司法局 | 遂宁仲裁委员会办事处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受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仲裁 | 争议金额1000元以下,受理费80元;1001元—50000元,80元+(x-1000)×4%元;50001元—100000元,2040元+(x-50000)×3%元;100001元—200000元,3540元+(x-100000)×2%元;200001元—500000元,5540元+(x-200000)×1%元,500001元—1000000元 ,8540元+(x-500000)×0.5%元;1000001元以上,11040元+(x-1000000)×0.25%元;争议标的无金额的,每件800元。 |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 号) | 遂宁市财政局执收 |
处理费 | 仲裁案件处理费用省内按受理费金额的30%计收;省外按受理金额的50%计收;涉外按受理费金额的60%计收;处理费不足 300元,按300元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