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遂宁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

来源:遂宁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6-02 09:3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监督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市司法局从本市各行业、各领域社会公众中聘请的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所持监督证,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统一式样、统一印制、统一颁发的并套印有“特邀”字样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机关或组织。

第五条 遂宁市司法局在市政府领导下,承担特邀行政


执法监督员聘任解聘、人员管理、工作安排、业务培训等日常工作。

具体负责制定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和活动案;组织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参加各类行政执法培训活动;收集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为监督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在市司法局的组织下,采取分散与集中、本职工作和监督工作兼顾的方式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信用良好,无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记录以及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记录;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三)具有监督所需的法律知识(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优先),依法履行职责,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四) 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身体健康,时间、精力能保障工作需要;

(五)不能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选聘特邀监督员选聘采用个人自荐、单位荐、定向邀请等方式,对拟聘人员审核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颁发行政执法特邀监督检查证。

第九条 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一)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
(二)参与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监督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提出纠正违法、不适当行政行为的建议;

(五)参与对行政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情况实施评估活动,听取公众意见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意见或报告予以奖惩;

      (六)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及时提出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七)参与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八)办理市政府或市司法局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十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职时享有以下权力:

(一)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 应邀参加有关依法行政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会议;
(三) 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规范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对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
(四)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
(五)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知识学习培训;

(六)市政府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二)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公务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有关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不得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的宴请、财物、现金、有价证券等;
      (五)不得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从事任何有损市政府形象及未经批准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

   (六)遵守行政执法监督证件使用管理规定,不得转借或者另作他用;

   (七)学习掌握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八)其他对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规定。

    第十二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服务的处所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时应出示监督证件,表明身份开展监督活动。

需要查阅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资料的,应当持市司法局开具的有效证明。

第十四条 特邀监督员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执法现象,可当面提出纠正意见建议。需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的,应当向市司法局提出违法线索,市司法局收到线索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向特邀监督员反馈。

第十五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收回监督证件,根据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一)受刑事处罚或者有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二)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私自收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的宴请、财物、现金、有价证券等;

(四)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为服务处所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五)参与有损市政府形象的相关活动;

(六)连续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市司法局组织的活动;

(七)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督员的;

(八)其他需要解聘和追责的。

第十六条 适时对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支持和配合特邀监督员依照本办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不得干扰、阻挠其行使监督权利,不得弄虚作假、推诿扯皮,不得打击、报复。

对特邀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有违反监督纪律规定的,可向市司法局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 履职过程中因工意外受伤的,由特邀监督员原服务处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司法局应当加强对特邀执法监督员的培训和考评,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特邀监督员档案,对参加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必要的社会信用记录等事项进行记录、保存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每届聘任期为两年,聘任期满自动解聘,可连续聘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聘期内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均由原服务处所负责,市司法局不向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支付报酬。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