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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12-22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府办函〔202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川委发〔2016〕2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一)落实特别扶助金。对符合国家、省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行常年申报受理制。经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后,纳入特别扶助对象,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特别扶助金。

(二)发放一次性慰问金。对户籍在本市,独生子女母亲年满45周岁,在本通知施行后发生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或者死亡的家庭,经本人申请,由户籍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核实后,一次性发给0.5万元—1万元的慰问金。

(三)发放节日慰问金。在每年春节、端午、中秋等重要传统节日前后,由相关单位、乡镇(街道)优先安排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指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殊家庭的夫妻)的走访慰问。每年节日慰问金(含物资)总额不得低于600元。

上述所需经费在各级财政安排的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一)帮助参加养老保险。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由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开展商业保险。

(二)给予养老优惠。对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费用上给予一定优惠。

(三)优先纳入补贴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失能老人,由民政部门优先纳入失能护理补贴和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保障范围。

(四)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同时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三、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一)帮助参加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由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为其全额代缴低档次个人应缴费用。

(二)全面落实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纳入住院护理补贴保险。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特点,设立投保、理赔绿色通道和上门服务等模式,简化理赔手续,提升服务水平,让参保、理赔简单便捷。

(三)帮助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由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按100元/人/年的标准为其代缴参保费用。

(四)给予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报销和大病医疗保险理赔后仍有困难的,由户籍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按照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五)鼓励再生育。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参加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的医疗费用按政策报销。免费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在同级计划生育关怀基金中一次性给予0.5万元—1万元的经济支持。

(六)开通就医“绿色通道”。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对持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的人员就医,由医院导医全程陪同,免挂号费和一般诊疗费,优先挂号、就诊、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办理住院手续。

(七)建立健康档案。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免费体检1次(有条件的地方由县级公立医院每年免费体检1次),并为每人建立健康档案。

四、开展社会关怀

(一)落实低保政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除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和慰问金后,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相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二)鼓励收养子女。对失去生育能力,但具备收养条件且本人有意愿收养子女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按程序优先提供收养机会。相关部门在办理收养手续、婴儿入户手续时给予方便。

(三)落实伤残康复帮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其伤残子女享受残疾人相关帮扶政策。

(四)给予精神抚慰。积极推动“暖心家园”项目建设,为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活动搭建专门平台。发挥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的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经常性开展心理关怀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为其提供定期咨询和心理辅导,开展精神慰藉活动。

(五)解决居住困难。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分配标准涉及申请家庭人数的,应考虑计划生育死亡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需要给予保障;对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伤残死亡家庭,住建部门要优先纳入改造范围。

(六)提供就业培训。对于有就业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免费就业培训,有效整合各类培训阵地和资源,帮助拓展就业渠道、提供就业机会,增加家庭收入。

(七)加大扶贫力度。扶贫开发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进行定点帮扶,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项目支持。

(八)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持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的人员提供优先、优惠、优待服务,帮助其发展生产、解决实际困难、提高生活水平。

(九)建立联系人制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应安排1名乡镇(街道)干部和1名村(社区)干部联系1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助其解决日常具体困难,定期开展心理慰藉活动。继续坚持县级卫生健康部门领导联系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制度。

五、强化组织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加大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扶助关怀力度,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认真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日常服务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扶助关怀服务电话。要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纳入计划生育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确保资金投入到位、帮扶措施落实、扶助效果明显。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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