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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法治遂宁网 发布时间:2023-02-16 17:5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我市印发了《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遂宁市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于2014年制定,延用2007年标准,距今已达15年。近年来,全市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城镇建设日新月异,行政区划历经多次调整,现行城镇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已与各区域经济发展现状不匹配,无法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公平税负的作用。

二、《通知》调整的主要内容

市主城区中,船山区(含遂宁高新区)缩小了一级土地范围,将二、三、四级土地税额标准由14/平方米、11/平方米、8/平方米调整为12/平方米、8/平方米、6/平方米,将部分三级土地调整为四级土地;遂宁经开区扩大了三级土地范围,将部分三级、五级土地调整为四级土地;市河东新区由一个等级(5/平方米)调整为四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12/平方米、8/平方米、6/平方米、5/平方米,与船山区调整后的二、三、四、五级土地税额标准保持一致安居区将四个等级简化合并为三个等级大英经济开发区税额标准由4/平方米调整为3/平方米。对新设的建制镇、撤乡并镇的建制镇、镇镇合并的建制镇,拟定了新的税额标准,普遍标准为2/平方米。

三、《通知》的执行时间

新标准自202371日起施行。为维持税额标准的稳定及方便纳税人,有效期定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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