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司罚决〔2026〕1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川XX律师事务所:
本机关于2026年3月17日对四川XX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未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所于2021年4月17日与刘某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其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件,并于当日收取律师服务费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未向刘某某出具有效收费凭证。以上事实有《关于刘某某投诉四川XX律师事务所不提供有效收费凭证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定》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鉴于刘某某于2025年8月4日初次向遂宁市司法局投诉反映该问题,已超过行政处罚两年时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所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你所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射洪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遂宁市司法局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