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工业项目“容缺预审”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1-0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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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我市工业项目落地进度,我局组织编制了《遂宁市工业项目“容缺预审”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主要依据以下文件。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3.《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
二、主要内容
在学习借鉴成都市、德阳市、湖北仙桃市和江苏张家港市等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和船山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经验,形成本《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明确了试点实施范围、实施对象。第二部分为出具《工业项目临时施工许可意见书》的前置要件,具体明确了临时开工所必需的要件。第三部分为工作机制,对事中事后监管提出来要求,将项目审批全流程分为“开工前”与“开工后”两个阶段,采取“预审意见专章确认、承诺事项分时督办、特殊情形另行报批”3项改革举措。第四部分为其他事项,明确了各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在“容缺预审”实施过程中的工作要求和基本流程。附件以流程图的形式明确了“容缺预审”具体办理流程和各相关部门职责。《实施意见》为我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创新举措,无相应国省文件。
三、惠民利民举措
以“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新型工业项目管理模式,变“先批后建”为“先建后验”,变事前审批为事中事后服务监管,变部门审批把关为企业信用约束,将有效推动投资项目尽快落地、达产达效。
遂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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