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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12-17 11:0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市、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直三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做好我市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全面推行证明事项清单制管理,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遂宁市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遂委办函〔2021〕1号)文件的要求,现就全市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遂宁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三园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制定的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违规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

    二、清理原则

   (一)坚持“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

   (二)对市级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原则上予以保留,但能以告知承诺制代替的按照法定程序(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尽量取消;

    (三)对遂宁市人民政府规章,遂宁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三园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四)实行分级分层清理。市直部门的清理工作,由市司法局负责牵头,市直各部门具体落实。各县(市、区)、市直三园区所属部门的清理工作,由当地司法局(分局)负责牵头,当地各部门具体落实。

    三、清理步骤

(一)梳理初审证明事项。各地各部门对本单位正在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梳理过程中要严格、细致地对照国、省本行业系统发布的证明事项取消情况。各部门的行政审批机构和法制审核机构要形成合力,严格把好初审关,坚决防止出现漏报、错报等情形。各地各部门将代市人大起草的地方性法规、代市政府起草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按地域分别报当地司法局。没有发现本部门代市人大起草地方性法规、代市政府或以自己部门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也须以书面文件正式回复。

     完成时限:2021年9月20日

(二)分级审核证明事项。市直各部门清理的证明事项交市司法局审核汇总;各县(市、区)部门清理的证明事项交当地县(市、区)司法局审核后报市司法局汇总;市直三园区管委会部门清理的证明事项由各园区司法分局审核后报市司法局汇总。

    完成时限:2021年9月30日

(三)健全长效监督机制。此次清理后,各地各部门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杜绝借疫情防控、信息化平台建设等之名违规新增审批事项和证明事项。坚决杜绝已经被上级取消的证明事项“死灰复燃”。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清理和初审工作,各部门的行政审批机构和法制审核机构要通力配合,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理工作。

(二)各地各部门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改进服务作风,提升监管效能。  

(三)各地要加强监管,对所属部门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对某项证明事项被取消但仍继续使用的,一经发现要及时向市司法局报备,将视情况转交相关部门严肃追究责任。

(四)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要逐步打破部门间、部门内的“信息孤岛”,确保取消的证明事项在部门间核查时,相关信息系统能互联互通,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从根本上铲除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

联系人:遂宁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李菲菲

电话及邮箱:0825-2222876, 310322176@qq.com

                 

 

 

                   遂宁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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