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司法局
关于举行《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经初步审查和专家论证,现条例草案已经成型。为增强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遂宁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规定,遂宁市司法局拟就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0年2月28日上午9:30
地点:市河东新区环岛商务中心5608会议室
二、听证内容
听取社会各界对《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三、听证代表的组成和产生方式
(一)听证代表的组成
听证代表共13人,由以下类别组成:
1. 市民代表6名;
2. 相关企业代表2名;
3. 群团组织2名;
4.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1名;
5. 专家代表1名。
(二)听证代表的产生方式
对听证事项有明确意见和建议的社会各界人士、有关组织代表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报名人数超出各类别人数的,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各类别的听证代表;报名人数低于各类别人数的,剩余的名额将由听证会组织方直接邀请相关人员或有关组织代表参会。
四、报名时间
从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2月26日17:30时截止。
五、报名方式及相关要求
(一)报名方式
1、信函报名:信函寄至:遂宁市船山区和平西路177号市司法局行政立法科(邮编:629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
2、电话报名:电话0825—2316716;传真:0825—2220886;
3、邮箱报名: 51074555@qq.com;
4、现场报名:遂宁市司法局行政立法科(地址:船山区和平西路177号市司法局502室)。
(二)报名要求
报名人员需填写《立法听证会报名表》,并就听证内容附简要意见文字材料一份。
(三)听证会要求
1.持身份证原件准时参加听证会;
2.听证会上,听证代表先作简单自我介绍,然后陈述相关意见和依据。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报名参加。
附件:
1.立法听证会报名表
2.《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司法局
2020年2月20日
附件1
立法听证会报名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年 龄 | |
民 族 | |
职 业 | |
文化程度 | |
公民身份号码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 |
报名参会理由 (报名参会理由可另附页) |
附件2
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规范及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工作机制】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推进、全民共同参与、社会共治共享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并组织协调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第六条【全民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应当发挥带头和表率作用,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加强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文明行为的引导、促进和保障,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七条【总体要求】本地居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强化个人品德、培育家庭美德、提升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
第八条【文明持家】本地居民应当自觉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孝老敬亲、夫妻和睦、教子有方、勤俭节约、室内外整洁、邻里和谐,争创文明家庭。
第九条【爱岗敬业】各行从业人员应当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严格遵守工作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文明施教】学校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尊重爱护学生;建设优良校风,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营造有利于学生修德立身的安全文明校园。
第十一条【绿色生活】广大市民及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理念,遵守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简约适度、绿色发展的生产生活方式。
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第十二条【文明上网】积极培育文明自律的网络道德规范,互联网企业、网络从业人员以及广大网民应当遵德守法、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传播正能量,自觉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
第十三章【文明祭祀】倡导文明祭祀,办丧、祭祀不得占道公共道路,不得噪音扰民。
第十四条【文明用餐】倡导文明用餐,合理消费,不铺张浪费,就餐时不喧哗吵闹。
第十五条【文明旅游】倡导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遵守景区内的各项规定。
第十六条【文明使用电子产品】文明使用电子产品,不在公共场合违规使用扬声器及扩音设备。
第十七条【文明出行】倡导文明出行,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交通秩序;主动选择公交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需要帮助的人让座,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大声喧哗或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不得影响驾驶人员安全驾驶。
第十八条【共享交通工具】共享交通工具使用人应当在使用后将共享交通工具整齐停放在规定地点,不得故意损坏、侵占、随意放置。
共享交通工具运营企业应当落实对车辆停放的管理责任,应合理设置运维人员,按照城市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维护运营;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规范使用人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使用的车辆,避免影响市容和交通安全。
第十九条【禁烟场所】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二)会议厅(室)、礼堂;
(三)博物馆、科技馆、规划馆、党史党建馆、档案馆、图书馆、文化馆、地方志馆、绿色发展体验馆、青少年宫、非遗中心等室内活动场所;
(四)托儿所、幼儿园;
(五)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其他各类学校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
(六)商店、书店、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交易)厅;
(七)医疗机构的挂号区、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八)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港口码头、客运场站的候车(船)厅、售票厅等室内区域;
城市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公共场所为禁烟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室(区)。
第二十条【文明养犬】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犬只进行检疫、登记。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
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束犬链(绳)牵引;
(二)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三)除导盲犬、扶助犬、警犬外,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办公区、学校、医院、影剧院等封闭性公共场所。
第二十一条【水域禁游】本地居民不得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城区河道、湖泊等景观水体内洗涤、游泳、垂钓、捕捞水生动植物。
第二十二条【遵纪守法】自觉遵守《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爱护市容卫生环境,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城市公共空间秩序。
第三章文明行为促进
第二十三条【部门联动】城管执法、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教育体育、民政、网信、文化广电和旅游、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共文化】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宣传部门、政府文化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
第二十五条【基层治理】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基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内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等违反本条例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通报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
第二十六条【村规民约】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公约、市民公约的组织指导工作,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
第二十七条【公益广告】以公益广告为载体宣传文明行为,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等部门每年定期征集评选"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并通过巡展、网络宣传、报刊电台联动等方式,确保公益广告的播出和宣传。
第二十八条【诚信红黑榜】市精神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将守信和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名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发布平台,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企业和个人名单。
各行业部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向不文明行为信用平台提供名单。
第二十九条【志愿服务】鼓励志愿服务,在重大活动、扶贫救灾、敬老救孤、恤病助残、法律援助、文化支教、环境保护、健康指导等领域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探索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价和奖励等制度,推动志愿服务组织发展。
第三十条【表彰奖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表彰奖励,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定期开展"遂宁市道德模范"评选宣传活动。
第三十一条【举报投诉】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向本行政区公布不文明行为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条例的不文明行为和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予以投诉、举报。负责处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答复,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规定。
第三十三条共享交通工具使用人未按规定停放共享交通工具,由城市行政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共享交通工具运营企业未落实对车辆停放的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车辆停放的,城市行政管理部门处每辆车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该企业停止在本地投放共享交通工具。
第三十四条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有权向城市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城市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吸烟者十元罚款。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城市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违规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和未依法办理犬只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妥善处置,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其犬只。
违规敞放犬只、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违法携带犬只进入封闭性公共场所的,由城市行政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城区河道、湖泊等景观水体内洗涤、游泳、垂钓、捕捞水生动植物,由城市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配合的,暂扣相关工具,可并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