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司法局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主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子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þ 公共服务事项□ 最多跑一次þ 全程网办□
三、适用范围
申请在四川省境内已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四、设立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012年9月23日)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后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 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十一条:"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1995年12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4日修正)第十二条(特定离退休人员执业条件)。
五、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本条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第一、三、四、五条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七)符合第一、三、四条规定的下列离退休人员,可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1、离任二年以上的法官、检察官。
2、曾专门从事法律研究、法学教育二年以上。
3、曾专门从事立法业务工作二年以上。
(八)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除符合第一、二、三、四、五条规定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
2、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执业,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
3、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且该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未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
1、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4、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5、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6、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六、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来源 |
备注 |
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
如实填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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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学历证明。需提交以下资料之一:1、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证;2、申请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
如实填写。一式三份。 |
无 |
|
3 |
拟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或聘用合同 |
一式三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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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资质证明。需提交以下资料之一:1、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证明;2、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应提交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或由原执业地司法局出具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经历证明 |
一式三份 |
无 |
|
5 |
身份证复印件 |
需复印身份证正反面。一式三份。 |
无 |
|
6 |
实习表现鉴定。应提交以下资料之一:1、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2、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提交职业经历证明 |
1、需加盖拟执业基层司法所所公章; 2、一式三份,需核验原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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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职业证明。应提交以下材料之一:1、能专职执业证明;2、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核准,除以上(一)—(十)项资料外,还需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证明材料 |
一式三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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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告知承诺书 |
1、申请人本人签字; 2、原件1份,复印件2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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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申请人彩照 |
近期,免冠正面蓝底二寸照,着正装(或律师袍相似服装)。二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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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所提供自制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2、提交复印件的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原件审核机关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所有申请材料均须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一份(内容清晰可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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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遂宁市司法局官网下载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二)申请人选择现场办理的,向所在地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正式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进行实质性和形式性要件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报遂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3楼行政审批处。
(四)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的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五)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办理结果。
八、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法定总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总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办理结果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二)现场办理地点
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北路68号(遂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三)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825)2220273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点 |
审查标准 |
依据 |
注意 事项 |
1 |
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告知承诺书 |
无 |
申请人提交承诺书,审核机关会同公安部门公安网网上查询确认。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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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无其他职业证明 |
无 |
1、个人学习、工作简历应有时间的连续性; 2、曾担任公职的,需提供未被开除公职证明(退休证、同意辞去公职正式文件等); 3、被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审查其是否因品行原因或因违法违纪被辞退; 4、无业人员可提供:(1)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无职业证明;(2)提供近期的失业就业证复印件;(3)人事档案存档地出具的档案查询证明;(4)社保缴费情况流水单等; 5、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需提交机关事业单位离职证明,离职证明应注明其是否为编制内工作人员及离职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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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曾有执业经历,注销后重新申请执业的 |
无 |
1、需提交原执业许可证注销收回证明; 2、需审查其中断执业原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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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注:初审需注重形式材料实质性审查,如对形式材料存疑的,须进行相应的调查核实,确保形式材料的真实、合法性。 |
无 |
无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