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彭波对遂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川遂交运综执罚〔2022〕0091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审查认为该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于6月17日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因当事人彭波电话无法接通、邮寄拒收等原因无法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遂府复 [2022]39号),现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