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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遂宁市工业用地弹性供应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8-26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遂宁市工业用地弹性供应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工业用地弹性供应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19 年 8 月 26 日遂宁市工业用地弹性供应改革实施方案

      为建立更加符合工业项目市场特点,更富弹性和更加多元的

      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体系,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提高工业项目

      土地利用效率,以土地供应方式转变推动产业不断优化升级,实

      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从土地要素供给端入手,满足不同

      工业项目多元化市场用地需求,在全市推行国有建设用地“弹性

      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3 种方式并列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

      鼓励政府下属平台公司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出租,以降低工业企业

      用地成本,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

      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二、供应方式

      (一)“弹性年期出让”供地方式。是指政府将工业用地使用

      权设置为 10 年、20 年、50 年 3 种出让年期,由市直园区管委会、

      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与意向用地企业根据项目市场生命周期进行选

      择,并由受让人按规定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二)“租赁”供地方式。是指政府将工业用地使用权在一定

      年期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租金的行为。

      租赁分为短租和长租,短租一般不超过 5 年,长租不得超过 20 年。

      — 2 —(三)“先租后让”供地方式。是指政府将工业用地使用权先

      行以租赁方式向使用者供应土地,承租人在租赁年期内或租赁到

      期时,经核验达到约定要求的,再按照弹性年期办理协议出让。

      申请弹性年期出让的年限应减去租赁的年限。

      (四)出租多层标准厂房。是指针对小微或者个体工业项目,

      由政府下属平台公司或社会投资集中修建多层标准厂房用以出

      租,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房屋租金的行为。

      三、供应程序

      (一)公布工业用地信息。市直园区管委会、政府土地储备

      机构制定具体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工业用地供

      应信息包括地块位置、产业政策、用地标准、亩均税收、规划控

      制及环保要求等方面内容。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经济合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

      合,及时提供相应信息。

      (二)受理工业用地预申请。有工业项目用地意向的单位或

      个人,可根据公布的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向市直园区管委会、政

      府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工业用地预申请,自主选择“弹性年期出让”

      “租赁”“先租后让”供地方式,并对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亩均

      税收等作出承诺。

      (三)拟定供地方案。经市直园区管委会、政府土地储备机

      构审查符合公布的工业用地供应信息要求的,拟定供地方案建议

      书,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规划条件,审查拟定供地方案,

      — 3 —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供应。

      (四)签订土地供应合同。土地供应合同应明确约定交地时

      间、开竣工时间、容积率、价款及缴纳方式、违约责任以及本实

      施方案规定的内容等。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

      应在供地方案、供应公告和租赁合同中明确前期租赁和转为出让

      后的年期、价款以及租赁转出让应达到的条件等内容。

      四、供地价格及缴纳期限

      (一)工业用地供应价格的确定。工业用地供应应组织开展

      地价评估并履行电子化备案程序,供应起始价格按使用年期占法

      定最高年限(50 年)的平均系数予以确定。属于省政府确定的优

      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

      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

      但不得低于该土地各项实际成本费用之和。

      (二)土地价款的缴纳方式。工业用地的租金可一次性支付,

      也可按年度分期支付,但 5 年内(含 5 年)的租金应一次性支付。

      分期支付的,在土地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

      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期限不得超过 1 年,可一次性支

      付或分期支付。分期支付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

      让价款的 5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 1 个月。

      五、信息跟踪

      意向用地企业向市直园区管委会、政府土地储备机构递交预

      — 4 —申请的同时,应当抄送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直

      园区管委会、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于每季度末将预申请用地项目的

      推进情况报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凡有体制机

      制、政策性障碍的,县(区)政府要及时组织研究解决。

      六、后继监管

      (一)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处理。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应至迟于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前 1 年,或租赁期限届满前 6 个月提出使用权

      续期或租赁转出让的申请,市直园区管委会、政府土地储备机构

      应根据申请组织相关部门核验,达到合同约定建设条件的,准予

      续期或协议办理租赁转出让手续。未达到合同约定建设条件的,

      可申请延期核验 1 次,并说明理由。未申请延期核验或者延期 1

      次后仍未达到合同约定建设条件的,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地上

      建筑物、构筑物由企业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政府依法处理。

      (二)缴纳土地价款的违约处理。在约定期限未按期缴纳土

      地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1‰缴纳违约金,

      延期付款超过 60 日,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土

      地价款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有权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追究

      违约责任,或者向法院起诉依法追缴土地价款及违约金。

      (三)社会监督。在移交土地后 1 个月内,移交土地的部门

      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城管执法部门。工业企业应在用地现场显

      著位置设立用地信息公示牌,公示土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

      用途、供地合同号、开工期限、竣工期限、监管机构、举报电话

      — 5 —— 6 —

      等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不得拆除。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执行期间,国

      家、省对工业用地供应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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